①法國民法典1804
《法國民法典》(1804),又稱《拿破侖民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影響最大的民法典。即使在今天,盡管它已經被修改、增加或刪除,它仍然在法國有效。
1.制定民法典
法國制定民法典的目的是為了進壹步統壹法制,鞏固大革命的成果。資產階級需要壹部大規模的、完整的民法典,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系統地、細致地維護資產階級私有財產權,促進資本主義商品的生產和交換。自1789年國民議會通過法律,要求制定全國統壹的民法典以來,法國在著名法學家坎巴切雷斯的主持下,先後於1793、1796、1799年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均因政局動蕩、立法理念不壹致而被否決。拿破侖於1799年就任第壹任統治者。他大力進行政治經濟改革,以鐵腕手段穩定資產階級的統治秩序,為大規模的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的社會環境。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1800年,拿破侖任命鮑·塔利斯、特蘭奇和比戈?著名的法學家如普勒·阿梅納和馬勒維爾組成了壹個法典起草委員會。四個月後,民法典起草完畢。1801年,根據拿破侖的命令,法典草案被送到各法院征求法官的意見,並由元老院逐壹討論修改。在元老院的討論中,拿破侖親自出席,積極發表意見。他傾聽法學家的討論,當討論糾纏不清時,他出面收拾殘局,並以引人註目的方式總結結論。1803年,民法典修訂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過。1804 3月21拿破侖簽署民法典頒布實施。縱觀整個過程,不難看出,資產階級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政治經濟需求是民法典產生的客觀基礎,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是法典制定的重要條件,拿破侖等統治階級代表人物的活動和思想對民法典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2.民法典的章節結構和經典條款。
民法典由總則和三個部分組成,共36章,2281條。總則是關於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適用範圍的規定。第壹部分題為“人”,是關於民事法律關系及其婚姻家庭關系的主體,包括民事權利的享有與喪失、身份證明、戶籍、婚姻、離婚、父母與子女、收養與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人、監護與親權的解除、成年產婦的禁止以及判決中的輔助人數,共11章。第二、三部分是對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和內容的規定。第二部分名為“財產與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物權、使用權和居住權、地役權或地役權四章。第三部分題為“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包括繼承、生前贈與和遺囑、合同的壹般規定或約定債務、非因協商壹致而產生的債務、夫妻財產合同和夫妻間的相互權利、買賣、互惠、租賃、合夥、借貸、委托和訴訟事項的委托、賭博合同、約定、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等。法典的壹些章節繼承了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壹些章節借鑒了日耳曼習慣法,還有壹些章節借鑒了教會法、革命前王室頒布的壹些法令和革命期間的民事立法。
《法國民法典》作為現代民事立法史上的開創性立法,對現代西方國家的民事立法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其中包含了許多經典條款,主要包括:第八條:“所有法國人享有公民權利”;第四百八十八條:“滿周歲為21周歲;達到這個年齡後,除了婚姻章規定的例外,他有能力做民事生活中的壹切行為”;第544條:"所有權是指絕對不受限制地使用、收益和處置物品的權利,法律禁止的使用除外";第545條:"不得強迫任何人轉讓其所有權;但為公共使用時,不在此限,且為正當且事先有補償者”;第546條:“物的所有權,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均可延及自然或人為產生或添加的物”;第552條:"土地所有權包括土地上和土地下的所有權";第1101條:“合同是壹種協議,根據這種協議,壹個人或幾個人對其他人或幾個人承擔付款、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3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382、1383條:“任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該行為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任何人不僅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對自己的過失或者懈怠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民法典》的主要特點
(1)以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自由主義、逐利主義為立法指導思想,強調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無限私有制、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現代民法基本原則。
從17,18到19年初,西方世界普遍充斥著個人的最大自由,國家和社會的最小幹預。以盈利為目的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合理的。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無壹例外地遵循了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如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私有財產所有權不受限制、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效力神聖、無過錯責任等。法國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國家,其民法典即1804民法典第壹次以簡潔的法律語言和經典的法律條文系統、準確地表述了民法的上述基本原則,是人類立法史上的壹個創舉。當然,個人權利和個人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這壹點在民法典中有所體現。但是,從民法典的內容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它刻意強調了個人主義的民法原則,而不是限制這壹原則。
②它是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
除上述內容外,明確體現了早期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典中沒有關於法人制度的規定。民事權利的主體“人”主要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法人。這充分反映了當時的社會還處於資本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資產階級的經濟活動主要是個體商人的活動,法人組織極為罕見。關於法典的編纂順序,由於法典產生於大革命之初,資產階級迫切需要保護其通過革命獲得的私有財產權,而這壹時期資產階級的債權債務關系還不夠發達,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權法的地位,將債權法置於物權法之後。
(3)註意維護小生產者的利益。
法國制定民法典時,小農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仍占有很大比重,農民和手工業者眾多。因此,維護這些小生產者的利益,尤其是農民通過大革命獲得的那壹小塊土地的利益,就成了《法國民法典》的重要使命。此外,主持制定法典的拿破侖本質上代表了法國大資產階級,但他同時也是小生產者尤其是農民的皇帝,這也決定了民法典必須高度重視農民的利益。正因為如此,註重維護小生產者的利益成為民法典的重要特征。例如,法典的第二部分包含了許多對小農和手工業者的所有權具有重大意義的條款,如所有權、勞役、用益權等等。馬克思曾對法典的這壹特點作過非常精辟的論述:“在第壹次革命使半農奴農民變成自由土地所有者之後,拿破侖鞏固和調整了某些條件,以保證農民能夠自由地、不受阻礙地使用他們新獲得的法國土地,滿足他們強烈的私人欲望。”①
許多封建法律的殘余被保留了下來。
這體現在婚姻家庭制度中。法典強調夫權和親權,其中父權制占據首要地位。該法還剝奪了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5)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
《法國民法典》名稱的直譯意思是“法國民法典”,由此可見其與羅馬法的關系。民法典在許多方面繼承了羅馬法。它的風格是仿照《羅馬法大全》中法律階梯的模式。它的許多制度和原則,以及法律概念和術語,都來源於羅馬法,尤其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內容,更是直接來源於羅馬法。羅馬法非常重視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公民私權的立法精神,對所有權本質屬性的認識,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物權法規範,債的基本概念和原則,債的原因理論等。,這些都對民法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對羅馬法的繼承並不是簡單的照搬,而是將羅馬法的制度和原則大寫化、法國化,為近代其他西方國家繼承羅馬法樹立了典範。
(6)法律術語簡明易懂,立法註重實際運用。
民法典貫徹了拿破侖的意圖,沒有刻意追求體例的嚴謹,而是從方便的角度出發,其編排體例與現實緊密結合,法律術語簡潔,很少有抽象的概念和靈活的條款。
4.民法典的意義和影響
1804法國民法典內容豐富,風格突出,對現代西方國家具有經典意義。頒布後,在全世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歐洲,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希臘、丹麥、羅馬尼亞、葡萄牙等國家在制定本國民法典時,或采用該法典,或不同程度地借鑒其立法成果。拉美、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國編纂民法典時,也受到了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在亞洲,它對日本和中國的民法典,以及壹些前法國殖民地如中東和印度支那的民法典都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即使是擁有普通法傳統的北美,由於歷史原因,加拿大魁北克省和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民法體系也繼承了法國民法典的傳統。正因為如此,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形成了世界上壹個主要的法律體系——大陸法系。恩格斯評價這部法典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法典”,“至今仍是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其他國家實施財產法改革的典範。”
(B)法國民法在現代的變化
《民法典》頒布後,19世紀下半葉以來,尤其是20世紀中葉以來,法國民法發生了巨大變化。壹方面,在保持民法典原有結構不變的前提下,對法典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另壹方面,大量單行法的頒布,彌補了法典的不足。這壹時期的新民事立法主要包括:
1.法人制度法。
(1)1884工會合法化法案。它宣布廢除禁止工人組織工會的夏普利耶法1791,允許“任何從事同壹職業或類似職業的人可以自由組織工會或產業工會”,“雇主的產業工會和工人的產業工會都有權提起訴訟”。(2)結社自由法1901年。它規定“自然人的協會可以自由組織”,“所有按照正常程序申報的協會都有權提起訴訟和購買財產。”(3)1978法律徹底修改了合夥制度。除隱名合夥企業外,合夥企業只從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2.關於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
(1)1927八月定律10。《民法典》第12條和第19條關於妻子隨丈夫國籍的規定被廢除。(2)法律1938二月18。廢除了民法典中妻子應該服從丈夫的規定。(1)(3)1942年9月22日。其中規定“已婚婦女享有完全行為能力,只有婚姻契約和法律才能限制這種行為能力的實現”。(4)6月4日法律,1970。它改變了1804民法典關於夫妻在家庭中權利不平等的規定,宣告“夫妻在道義上和物質上對家庭負責,對子女的教育和安排自己的前途負責”,(5)1972+10月3日的法律。其中規定,“非婚生子女在與父母的關系上,原則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壹般來說,非婚生子女在繼承父母和其他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和其他旁系血親的遺產時,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3.所有權關系法。
(1)20世紀30年代、40年代和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律。他們將國民經濟的壹些關鍵部門收歸國有,如鐵路部門、軍火工業、飛機制造和法蘭西銀行。特別是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國有化了65,438+02家大型工業公司、兩家金融公司和36家工業銀行。(2)7月28日定律1885,6月5日定律1906。規定電報、電話線等。可以架設在別人的私有財產之上,沒有任何補償,只有發生損害才會給予補償。(2)(3)1924和1935關於航行利益地役權的法律。他們規定,航空公司享有“有利於航行的地役權”,他們的飛機有權飛越任何路段。機場壹定距離內的土地所有者禁止在其土地上建造或保存妨礙飛機航行的設備和樹木,政府有權清除壹切妨礙航行的障礙物。(4)在以前礦產管理法律的基礎上,由1956編制的礦產代碼。它規定礦藏只能根據國家頒發的定期許可證開采,地面業主對礦藏沒有權利。
4.契約關系法
(1)1965438+2008年3月9日和1965438+2009年10月23日。他們對房屋租賃規定了強制出租制度,嚴禁非法提高租金。(2)1940的法律8月16日和9月12日。它決定成立工業產品分配中央局和工商組織委員會,它們有權指示企業銷售或不銷售自己的產品,並指示生產企業建立商品儲備,違者將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3)民法典第1125條1968的補充條款。它規定,“未經法院批準,在療養院或精神病院任職的任何人不得購買住院病人的財產或出租他們在住院前居住的房屋。”
5.侵權責任法。
例如,1898的《工業事故法》在第1條中規定:“在建築業、工廠、所有生產或使用爆炸物的企業以及使用非人力或畜力驅動的機器的企業中,因工作發生事故甚至停工4天以上的工人或雇員有權從企業主那裏獲得事故賠償。”當然,按照這個法律,受害者能得到的賠償金額是很低的。
對於上述立法,學界主流意見認為,它們的出現表明,在19世紀以來的法國民法領域:壹是個人主義、自由放任等傳統法律觀念逐漸轉向個人權利的社會化,財產權應當服務於公共福利,國家和社會應當加強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幹預和控制。第二,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受到了現代社會的全面沖擊。第三,傳統的公法與私法的嚴格界限被打破,公法與私法有相互滲透的趨勢。近代法國民法發生如此巨大變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有:壟斷資本的出現、近代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的迅速提高、工人運動、婦女運動等人民民主運動的強大壓力以及資本主義各種社會問題的復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