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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兩制的背景和影響

“壹國兩制”實施中的若幹憲法問題分析

1997年7月,香港回歸中國,特別行政區成立,“壹國兩制”真正落實。這兩年多來,總的來說,對“壹國兩制”的定義和相應的兩部專門的憲法法律,即香港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不同的看法。多數學者認為,兩部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屬於基本法。但我認為這不足以描述兩部基本法的特殊性,所以我最初將其定性為“特殊憲法性法律”。童誌偉先生在編輯這篇文章時提出,最好叫“憲法特別法”。我覺得這個定性很貼切。“壹國兩制”的運作非常成功,當然也出現了壹些憲法和法律問題。本文將就這壹話題展開討論,探討“壹國兩制”對我國憲法理論和實踐提出的壹些問題以及解決的方法,主要是“壹國兩制”下的法律解釋、違憲審查以及憲法在特區的適用等問題,以饗學界同仁。

壹、落實“壹國兩制”的憲法和法律解釋

在“壹國兩制”的實施下,應該說中國憲法遇到的各種問題,只要為特別行政區破例或者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處理,都不難處理。然而,在法律解釋問題上,中國憲法遇到了真正的挑戰。如何將“壹國”與“兩制”有機結合,是對兩地法律界專業技能的真正考驗。

(壹)兩地不同的法律解釋制度

中國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而中國內地實行的是立法機關對憲法和法律進行解釋的制度,即“立法解釋”制度。立法機關的解釋是最終的權威解釋。不僅所有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必須遵守和執行,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也必須依據相關解釋進行裁判。此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對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令有疑問,可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這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這壹司法解釋,僅限於審判工作中法律、法令的具體應用,這壹解釋不得違背法律、法令的本意。與立法解釋相比,司法解釋是輔助性的,而前者是主要的。(註:參見張誌明《中國的法律解釋制度》,載梁誌平《法律解釋》,法律出版社,1998,第165頁。盡管如此,立法解釋在中國並不普遍,憲法解釋更是鳳毛麟角。然而,在“壹國兩制”下,憲法解釋被頻繁使用。這是中國憲政制度的壹大發展。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律解釋權屬於法院。在這種制度下,法律制定後,立法機關不再擁有話語權,法律的命運掌握在法院手中。由於嚴格的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如果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不會征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意見。如果立法機構對法院的解釋有問題,它可以在不解釋的情況下修改甚至廢除或重新制定有關法律。這就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釋制度。雖然在英國統治下,香港法院享有有限的法律解釋權,但其基本精神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同。基於香港的特殊情況,這壹法律解釋制度在回歸後得以保留。這裏討論壹下特區基本法的解釋問題。

“壹國兩制”下的法律解釋制度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中國有大陸法傳統。但是,基本法是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在處理《基本法》的解釋時,立法者面臨著壹個兩難的問題,既要考慮中國大陸的法律解釋制度,又要考慮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解釋制度。最終妥協的結果是《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即根據憲法,與中國其他所有法律壹樣,特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與內地的法律解釋制度相統壹,體現了“壹國”的要求。同時,保留香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釋制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規定進行解釋。但如擬解釋的條文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須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在案件終審法院前解釋有關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適用該條款時,將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是,在此日期之前做出的判決將不受影響。可見,這是壹種非常特殊的法律解釋制度,將內地的立法解釋制度與香港的法院解釋制度相結合,從而同時滿足了“壹國”和“兩制”的要求。

(三)“6月26日解讀”案例分析

1999年6月26日,在國務院的建議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解釋。原因是10月2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留權案的判決內容,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理解不同。特區政府認為,由於終審法院的有關判決涉及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則,而內地居民進入香港的管理辦法也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系,因此請求國務院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終於解決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有關案件時,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註:見法制日報1999年6月27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不影響特區終審法院判決所涉訴訟當事人於6月5438+0999 65438+10月29日取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居留權。即這種解釋不影響案件當事人根據判決所取得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具有溯及力,只對以後發生的事情有效。因此,不能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了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判決。

在英美法系下,法院的判決可以成為先例,法院在今後處理類似案件時,應當遵循以前的判決,這就是“遵循先例”原則。但是,如果立法機關已經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制定或修改了法律,並通過自己的判決改變了法院在相關問題上設定的制度原則,那麽法院在今後處理類似案件時,必須遵守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改的法律。這也是普通法的原則,即“成文法優於判例法”的原則。在任何普通法地區和國家,立法都可以取代判例法。(註:彼得、衛斯理-史密斯:《香港的來源》,法學,香港大學出版社。1994,第33頁)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應國務院要求對《基本法》進行解釋,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下,都應視為正常現象。

(D)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性質。

有人可能會說,人大常委會在這裏不是立法或修改法律,而是解釋法律。然而,普通法地區並不熟悉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在普通法下生活的人對此並不了解。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6和1998中就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國籍法所作的解釋是內地立法解釋的良好範例,但沒有人對這壹立法解釋的內容和方法提出異議。(註:1996年5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若幹問題的解釋》。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該解釋采取了靈活的做法,成功地解決了《中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所帶來的問題。1998 65438+2月29日,NPC人大常委會第九屆第六次會議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若幹問題作出解釋,對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作出類似的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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