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居民可能會被詢問和拘留。
本案屬於自首,可處罰如下:限制活動範圍,按規定應當審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準離開禁區。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2.根據審查認定的情況;給予警告或處分;情節嚴重的,每非法居留壹日,處五百元罰款,總額不超過壹萬元,或者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責令其限期離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
二。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中國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國人入境出境
第壹節簽名證書
第二節入境和出境
第四章外國人停留和居留
第壹節停留和居留
第二節永久住所
第五章交通工具出入境邊防檢查
第六章調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
第壹條為了規範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開放,制定本法。
第四條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構)負責簽發境外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
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加強溝通合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準入境的外國人,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責令返回;拒絕返回的人被迫返回。外國人在等待返回期間不允許離開禁區。
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出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並辦理規定的手續後,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境:
(壹)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送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因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三)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被拖欠勞動報酬的人不得出境;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壹節停留和居留
第二十九條外國人所持簽證上註明的停留時間不超過180日的,應當持簽證並按照簽證上註明的停留時間在中國停留。
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應當延長停留期限;未延期居留的,應當按期離境。
簽證停留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簽證中註明的原停留期限。
第三十條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關於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並留存指紋等生物特征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為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居留證件。
外國人工作居留證件有效期最少90天,最多5年;非工作居住證的有效期最少180天,最多5年。
第三十二條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應當延長居留期限;不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出境。
第三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停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停留理由不符的活動,並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停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第六章
第五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當場訊問、繼續訊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驅逐出境的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五十九條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可以當場訊問;當場質證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繼續質證:
(壹)涉嫌非法出入境的;
(二)涉嫌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外國人涉嫌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業的;
(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當場盤問和繼續盤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經過當場盤問或者連續盤問,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進壹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進行拘留審查,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拘留審查決定書並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進行羈押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羈押審查。
拘留審查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從查明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壹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拘留審查,可以限制其活動範圍:
(壹)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三)不滿十六周歲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其他不適宜拘留審查的情形。
對被限制活動的外國人,應當按規定進行檢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禁區。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從其國籍、身份查明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被驅逐出境:
(壹)被責令限期出境,未在限期內出境的;
(二)被拒絕入境的;
(三)非法居留和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驅逐出境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其他境外人員,可以依法驅逐出境。
被驅逐者自被驅逐之日起壹至五年內不得入境。
第六十三條對於被拘留審查或者決定驅逐出境而不能立即執行的人,應當拘留在拘留所或者遣送站。
第六十五條對依法不準出境、入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禁止出境或者入境的情形消失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撤銷禁止出境或者入境的決定,並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七章
第七十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決定。
第七十八條外國人非法居留的,處警告;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居留每壹日五百元罰款,總額不超過壹萬元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的監護人或者其他有監護責任的人不履行監護義務而非法居住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窩藏、包庇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非法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非法雇傭外國人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每非法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對單位每非法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雇用外國人的,每非法雇用壹人,處1萬元罰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壹條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符的活動,或者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停留居留的,可以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本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