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條證券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查的;(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備案或者註銷備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或者未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保安服務要求的;(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和保管保安服務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三條證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利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三)刪除或者擴散保安業務中形成的監控視頻資料和報警記錄;(四)指使或者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五)疏於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造成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客戶單位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或者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而與保安員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五)刪除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視頻資料和報警記錄;(六)在保安服務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提供的信息的;(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從事武裝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條例》處罰。第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安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賠償;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經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第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培訓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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