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了疫情之後,中國其實已經越來越重視醫療,也有相關的法規增加和改革,對傳染病和壹些醫療垃圾的處理非常嚴格。其中,我國相關法律對醫療的具體規定是什麽?接下來我給大家解答壹下關於醫療法律法規的問題,帶著問題往下看。
1.醫療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在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經國務院批準後,可以按照甲類傳染病采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雖然只列入乙類,但由於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在實施前報批公布,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2、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制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3、醫療事故處理規定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為加強醫務人員隊伍建設,提高醫師職業道德和素質,維護醫師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九屆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處理醫療糾紛有哪些方法?
1,談判。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壹致。雙方可以簽訂協議,協議可以經過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調解在處理醫療糾紛中有什麽好處?
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方的調解與和解,而調解員的公正與中立非常重要,決定了糾紛調解的順利與否。只有脫離醫患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羈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員態度的公平公正。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選擇調解組織的範圍,有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因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特殊價值和優勢,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並在今天得到了廣泛的普及。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有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可以充分發揮專家作為中立調解人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通過協商而非對抗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讓醫患雙方都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解決。
4.有利於保守患者的個人隱私和秘密。
5.在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能夠在法律規範相對滯後的情況下,提供適應社會和技術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爭議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治和自律的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爭議。
7.通過雙方的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會取得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