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這是中國* * *產黨歷史上的第壹次?法治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正在形成。傳統意義上以法制為載體的靜態法治正在向以法制為載體的動態法治轉變,寫在紙上的法律正在向生活中的法律轉變,法律抽象權正在向具體訴權轉變,司法的功能和價值再次受到關註,司法改革面臨著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重大歷史機遇。
應該看到,中國當前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前提條件。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依法治國已經成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全社會法治觀念顯著增強,司法體制機制不斷完善,司法改革的內在動力和外部環境處於歷史最好時期。同時也要清醒認識到,與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期待相比,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比,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還存在許多不適應的地方。司法權的中心權威和裁判權屬性尚未充分體現,司法權運行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尚未完全形成,外部環境有待優化,保障機制不健全,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和不文明現象依然存在,司法不公和腐敗的懲治和預防機制不健全。這些問題直接制約和阻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損害社會公平正義,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必須從體制機制上加以解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司法保障機制等關系人民司法事業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作出了壹系列重大決策,可以簡要概括為以下八個方面。
第壹,制度問題:凸顯司法權的中央權威。
司法制度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基礎。我國現行司法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與我國現行國體和政體基本相適應。同時也應該承認,現行司法體制是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法院的人員和財產由相應行政區劃的人事、財務部門管理和保障,導致司法權的中央權威與管理和保障的地方權威發生沖突,與建立統壹、有序、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格格不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壹管理,這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壹步。在此基礎上,十八屆四中全會進壹步細化了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壹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實行人財物統壹管理後,人們對省際間民商事案件和省內影響較大的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理產生了疑慮。壹些人建議它應由第三方管轄,而另壹些人則建議將其提升到更高的級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地方法院實行人財物省級統壹管理的進壹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有利於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有利於司法機關重心轉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群眾訴訟。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不是獨立的審級或獨立的法院,也不能簡單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巡回審判。
二是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區域案件。目前,全國共有地方各級法院3573個,大部分是與行政區劃相對應設置的。這樣的司法體系容易界定管轄,方便訴訟,也容易得到地方黨政部門的大力支持。另壹方面,由於人財物受制於地方條件,司法權的運行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響和幹擾。通過設立跨行政區域法院審理跨區域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環境資源案件等。,可以彌補壹些省級統壹管理不能完全解決的問題,從制度上排除地方因素對公正司法的幹擾,保證少數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處理,促進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三是推進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作為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導致的司法現象,執行難已成為人民法院三輪司法改革中未能最終克服的頑疾。對於如何解決執行難,學術界和實務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執行力可以分為執行力和執行力。執行裁決權是壹種裁判權和自由裁量權,屬於司法權的範疇;行政權是壹種行政權力,上下級關系是壹種命令和服從關系。因此,在人民法院內部將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建立相對獨立的執行機構,既可以充分發揮執行權作為行政權力的制度優勢,形成自上而下統壹領導、統壹指揮的執行體制,也可以避免簡單地將執行權與執行權割裂開來,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司法公信。
四是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制度,探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與司法權分離。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進壹步細化,人民法院司法事務的行政權必須與司法權分離,真正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內部權力運行體系。過去,由於在管理上未能嚴格界定司法機關內部各種權力的不同屬性,管理與服務的邊界不清,上下級關系不清,法官與行政人員的身份混淆,最終導致法官人數眾多,但從事壹線審判工作的人員數量不足,工作效率不高。《決定》提出探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審判權相分離,既能充分發揮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在人民法院內部的行政屬性,又能更好地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審級獨立。
第五,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三大訴訟中受本土因素影響最大的是行政訴訟。2016,?人民的指責?近年來,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不斷減少,比2016下降了5%,上訴率高達72.7%。在行政訴訟中,為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幹預司法案件的現象比較突出。因此,需要進壹步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幹預,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二、機制問題:遵守司法權運行的內在規律。
司法機制是司法權運行的重要載體,是決定和影響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機制涉及到立案、審判、判決、執行等司法權運行的方方面面,與法官制度、司法環境、司法保障等具體制度密切相關。《決定》緊緊圍繞訴權保障、審級職能、審判中心、司法責任等關鍵問題,牢牢把握司法權運行的內在規律,進壹步明確了司法權運行機制的改革思路。
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訴權的普遍性和便捷性是現代社會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誌。任何權利如果不可訴,就失去了具體的保護路徑,就不現實,其價值和意義就大打折扣。同時,如果社會成員無法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就會選擇私力救濟或群體鬥爭來達到目的,不利於社會穩定。《決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確保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須立案、起訴。這意味著人民法院在立案過程中只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實現了程序與實體的分離。立案制度的這壹重大變革,壹方面為人民群眾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提供了制度保障,另壹方面也給人民法院的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要進壹步完善立案公開制度,同時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糾纏的懲處力度,構建文明、有序、規範的立案機制。
二是完善審級制度,明確四級法院的功能定位。我國現行法院制度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各級法院承擔壹審職能,中級及以上法院承擔二審職能,各級法院還承擔再審職能。各種程序相互交織,職能相互重疊,機構相互攀比,導致地方三級法院案件性質同質化、審判方式同質化、法官素質同質化、職能同質化,不利於有效分流案件,也不利於國家審判權的科學構建,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指導職能沒有得到很好發揮。《決定》提出,完善審級制度,壹審側重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因為壹審更貼近案件爭議事實,便於及時查明事實;二審重在解決控辯雙方對壹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判決;再審重在審查最終判決的合法性,維護判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最終實現法院判決的終局性。合理定位四級法院在不同審級中的職能,對於提高訴訟效率、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以審判為中心是現代社會司法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2016以來,壹些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現和糾正,引起了社會各界對疑罪從無、審判中心和證據裁判的強烈關註。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案件審理要以審判為中心,實現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書形成在法庭,全面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使法庭成為確認和解決被告人有罪和刑罰的最後階段和關鍵環節。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所有的證據、質證、認證也應當在法庭上實現和完成,所有的判決結果都應當是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後形成的具有內在邏輯關系的必然結果。
第四,完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制度,進壹步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統壹法律適用標準的功能。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職能將進壹步加強。按照決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將進壹步完善司法解釋制度,嚴格司法解釋立項、調研、審議程序,增強司法解釋的針對性、規範性、時效性和有效性,改革指導性案例篩選、評估、論證、發布機制,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轉化為指導性案例的工作機制。
三。獨立:遵循司法公正的內在邏輯。
既然司法權是裁判權,那麽裁判主體的獨立性就是保證結果公正的前提。近年來,隨著全社會法治意識的增強和行政機關依法執政能力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環境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實踐中,壹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如征地拆遷、環境汙染、企業破產等,普遍存在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的問題,由此引發的上訴、上訪也占了很大比重。《決定》把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作為保障公正司法的首要問題,足見獨立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
壹是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領導幹部幹預和插手辦案,是當前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當前,要結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進的司法責任制、司法公開、監督等改革措施,建立領導幹部幹預、插手案件的電話記錄、轉發材料、口頭批示等信息提取、封存、報告、公開制度,為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是完善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和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行政機關對待行政訴訟的態度,壹直是法治建設水平的重要標尺。完善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不僅可以使行政機關直接面對群眾,及時化解糾紛,還可以樹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水平。
三是完善懲治妨害司法、拒不執行、藐視法庭等影響司法權威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制度。正義是權威的基礎,權威是正義的保障。近年來,壹些當事人在法庭上鬧事,隨意探視,侮辱、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嚴重挫傷了司法人員的職業榮譽感。《決定》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著力解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入罪問題,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單位的懲處力度,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司法權作為裁判權,其裁判結果的正確性必須以證據裁判為基礎。由於法官不能拒絕判決,當證據不足以支持訴訟請求時,刑事法官可以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判定被告無罪,民事法官可以根據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大概率原則作出有利於或不利於原告的判決。嚴格來說,上述因為證據不足而不得不作出的判決,都是基於法律真實,可能與案件的客觀真實有壹定差距。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明確區分各類過錯的標準,確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不會受到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進行調動、免職、辭退或者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