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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有哪些法律規定?

遺產繼承有哪些法律規定?(壹)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財產的壹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壹種強制性規範,除了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變更的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變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繼承;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部分;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的;立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民法典》第1127條(2021 1起實施)6868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屬於第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隨時提出繼承遺產,也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明確放棄繼承權。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遺產分割的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2)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它是指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確定其死後個人財產的繼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有五種形式: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將自己的遺囑行為和內容向公證處公證;2.寫自己的遺囑。也就是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意年、月、日。3.寫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寫遺囑。立遺囑人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壹人代寫,註明年、月、日,並由立遺囑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是遺囑確定的繼承人。4.記錄遺囑。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自己的遺囑內容。錄音遺囑與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壹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錄音錄像。之後,應當對錄音錄像的內容進行密封,並由見證人和遺囑人蓋章。5.口頭遺囑。即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公民遺囑的數量和形式,本質上也是尊重公民隨時變更遺囑的意願,所以現實生活中會有多個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無效。繼承人死亡後,遺囑涉及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3)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是基於繼承權主體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事實。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為了保護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後代的物質利益和經濟利益,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為直接代位繼承關系。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代位繼承只適用於在第壹法定繼承順序中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具備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是代位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死者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中涉及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外孫或曾孫,被繼承人的曾孫。代位繼承不受世代限制。3.壹般代位繼承人只能得到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不管代位繼承人有多少,只是代替代位人行使繼承權。4.代位繼承必須是生前有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繼承權的,其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這是因為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條件才能生效。如果立遺囑人的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遺囑無效。代位權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需要註意的是,代位繼承也適用於胎兒保留,其原則與法定繼承中的胎兒保留是壹致的。(4)從繼承到繼承的轉移,又稱再繼承、繼續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故繼承人的繼承人稱為繼承人;已故的繼承人被稱為被轉讓的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放棄繼承並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遺產繼承權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產,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產的權利轉移給繼承人。由於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在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產生的,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混淆。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兩者的適用條件和時間不同。申請繼承的前提條件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後、實際取得遺產之前死亡;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並且是被繼承人的子女。2.繼承的範圍不壹樣。轉讓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3.它們所適用的學科是不同的。被繼承人是享有繼承權的全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繼承權轉讓權的人通常是被轉讓繼承人的幾個法定繼承人,不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只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4.他們的對象不同。繼承的客體是被轉讓的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遺產。5.他們的繼承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繼承導致兩個層次的繼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代位繼承是單壹的繼承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和義務。6.他們應該繼承的份額的歸屬是不同的。繼承時,可能發生被轉讓繼承人的可繼承份額屬於其配偶的情況;在代位繼承中,代位權的預期份額屬於代位權,代位權人的配偶沒有問題。繼承時,繼承人的配偶可以主張分割已故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壹方依法應當享有繼承權,尚未開始分割的,配偶無權主張遺產的分配。(五)遺贈所謂遺贈,是指公民在死亡後,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無償贈與國家、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公民遺贈給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壹定的義務。但附加義務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的財產利益。《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同時,繼承份額也要留給出生後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在司法實踐中,撤銷給予婚外戀人的遺贈是有先例的,主要是因為遺贈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的。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的兩個月內,主動向遺囑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確認遺贈的效力,取得遺產。在中國,遺產繼承首先要看被繼承人是否立了遺囑。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遺產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或者由被繼承人與被扶養人簽訂協議,由扶養人照顧被繼承人生前的日常生活和死後的事宜。如果都沒有,那麽按照繼承的順序進行相關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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