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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程序

法律主觀性:

(1)應用。遺囑人應當親自向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有困難的,遺囑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定公證員在其住所或者臨時居住地辦理。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證明的財產的產權證明。此外,遺囑人還應當提交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2)復習。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表達是否真實;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公眾利益,內容是否完整,書面表達是否準確,簽名和制作日期是否齊全;認可程序是否符合要求。(3)出具公證書。經審查合格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壹份經過公證的遺囑被打印出來。遺囑人核對遺囑原件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老人簽署遺囑公證不需要子女在場。《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員詢問遺囑人時,壹般不得在場,但見證人和翻譯人員除外。公證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根據這壹規定,可以看出,遺屬公證需要遺囑人以外的人撤回。公證員在詢問遺囑人時,要求其家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回避,辦理遺囑的房間壹般都是隔音的,甚至還配有錄音錄像設備。如果子女在場,壹定不能進入立遺囑人的辦公室,因為立遺囑人在世時遺囑是保密的,任何利害關系人都會影響立遺囑人表達遺囑的真實性和自願性。(壹)遺囑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在成立時沒有必要審查其內容。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而不是在立遺囑時生效。從成立到生效的時間跨度較長(年輕人立遺囑之間的跨度更大),這期間的客觀情況往往變化很大:遺囑成立時可能是合法的,但生效時就可能變成違法的。遺囑成立時是遺囑人所有的財產,但生效時可能不再歸遺囑人所有。遺囑的這壹特點決定了要保證遺囑公證內容的完全有效性幾乎是不可能的。辦理遺囑公證時不必審查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辦理繼承公證時應以遺囑內容為審查對象。(2)審查遺囑內容有違公證原則,尤其是公證保密原則。公證保密原則在遺囑公證中尤為突出(《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遺囑公證卷作為秘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後,作為普通卷保存。在公證遺囑生效前,不得借閱遺囑檔案,公證員不得泄露遺囑內容”),審查遺囑內容很可能使當事人已立遺囑的事實擴散。(3)審查遺囑內容會耽誤遺囑公證的期限。如果要求審查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那麽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需要審查的東西很多,都需要公證員進行各種調查取證。這樣壹來,由於目前公證行業人力資源有限,調查取證時間可能過長,可能會導致部分遺囑人在此過程中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從而導致公證終止,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了公證機構的形象。(4)國外立法和我國最新的民法典草案都沒有要求公證遺囑來審查遺囑內容。《德國民法典》第2232條規定“遺囑由公證人書寫,死者以文字向公證人表達其最終意思,或以包含其最終意思的方式提交給公證人”,采用形式審查制度,法國民法典“遺囑形式通則(第967-980條)”中的公證遺囑不要求對其內容進行審查。遺囑公證的本質是證明遺囑行為本身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不是具體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證員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立遺囑能力,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被欺騙、蒙騙、脅迫,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按規定簽名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簽名,立遺囑的時間是否明確,以區分遺囑的先後效力。遺囑是壹個人死後遺囑的唯壹證明。在我看來,遺囑公證不需要審查遺囑內容。如果公證有困難,也可以選擇上門服務。

法律客觀性:

第四條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向公證處申請。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住所辦理。《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房地產的公證,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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