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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5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的問答

疫情的反復爆發嚴重影響了各行各業。鑒於此,特整理疫情期間有關勞動爭議的問答,供大家參考。

壹、員工在家辦公,企業工資如何發放?員工可以拒絕公司安排家庭辦公嗎?

員工在家工作,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有條件在家工作的員工不得拒絕在家工作。員工不服從企業工作安排的,企業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員工無法正常上班,也無法在家辦公。企業如何支付?

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設定的福利假等節假日,並按照相關節假日的規定支付工資。假期結束後,員工因疫情隔離無法上班或在家工作的,可參照停工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即因疫情隔離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

目前重慶市生活費標準至少可以支付最低工資的70%,即每月不低於1470元(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職工每月不低於1400元)。

相關政策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在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企業在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由企業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的意見(社辦〔2020〕47號):“人社部5號文件中提到的生活標準為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月最低工資的70%。”(重慶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市轄區2100元/月,區縣(自治縣)2000元/月)。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0〕8號):“三。協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四。支持未復工期間的薪資談判。受疫情影響延期復工或未復工期間,對利用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生活費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鎖定期恰逢企業發薪日。企業可以延期支付員工工資嗎?

原則上,企業不能延遲支付員工工資。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沒有支付工資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適當延期支付。《重慶市第壹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18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疫情確實暫時無力支付工資的,可以適當延期支付,但仍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月最低工資的70%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用人單位因疫情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

《重慶市勞動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因不可抗力,用人單位確實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可以延期或者部分支付員工工資,但應當向員工說明原因,並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補發。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五日征得勞動者本人或者本單位工會的書面同意。延期超過壹個月的,還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部226號令[1995]四、關於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故不支付”,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工資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不包括:(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四、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能否調整工資?

工資可以和員工協商調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第二條指出,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可以采取調整工資、輪崗休息、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可能不裁員。

5.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可以單方調整崗位和工資嗎?

隔離期間,企業不能單方面調整其崗位或其工資,而應按照隔離前原崗位的正常出勤支付工資,除非職工與企業協商壹致。

6.員工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在單位不能回家算加班嗎?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安排的工作,有些企業可能還需要履行加班審批程序的要求。工人被隔離在單位,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動不算加班。當然,如果勞動者恰好需要在隔離期間加班,且符合企業關於加班的規章制度,則屬於加班。

7.疫情期間,企業能否安排部分員工在家工作,部分員工停產?

基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的辦公方式。但在具體的人員安排上,要註意結合工作屬性、是否具備遠程辦公的條件、停工對公司運營的實際影響等多重因素來確定相應的人員名單。這種安排不應具有針對性和歧視性,應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八、員工未參與核酸篩查,裕康代碼變黃。停業後,企業可以拒絕進辦公室嗎?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和通知,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於不配合履行上述防疫義務的員工,企業應加強宣傳,要求員工立即到相關機構進行核酸檢測,出具陰性報告後再返回工作崗位。仍拒不配合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理。員工因不符合防疫規定不能復工的,企業也可按單位規章制度處理,情節嚴重的可解除勞動合同。

9.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的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采取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企業是否可以相應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采取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企業可依據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X.鎖定期與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壹致。企業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且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工作的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屆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Xi。企業可以因疫情裁員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提出,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可能不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

確定裁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辦理。可以建議企業與職工協商降薪,因生產困難確有困難裁員的,優先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再依法裁員。

十二、疫情期間企業應如何與員工協商調整工資、縮短工作時間、輪崗休息等事宜?

企業和職工可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平等協商有關勞動關系的事項。由企業和職工就疫情期間工資調整、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具體事項提出方案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討論或批準。受疫情隔離控制影響,也可通過網絡會議、微信群等網絡形式進行討論或審議。經過上述集體協商的民主程序,企業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是合法合規的。

13.員工居家隔離觀察期內年假、喪假、產假、男方護理假是否順延?

員工在年假、喪假、產假、男護理假等節假日按防疫要求在家隔離觀察的,相關節假日不因與在家觀察時間重合而順延。

十四、企業可以以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關於妥善處理涉及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0〕17號)第壹條明確規定,因疫情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不得暫時中止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以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不適用,不得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第壹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1)和《用人單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明確規定,企業不能單方面約定不可抗力,但仍可與職工協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15.如果員工在工作中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算不算工傷?

關於保障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安全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死亡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非醫務及相關工作人員等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員工,不屬於工傷範圍。《工傷保險條例》區分傷害和死亡。只有兩種疾病可以認定為工傷,即職業病和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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