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如下:兒童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也就是說壹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金是固定的。被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1年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客體是剩余壽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壽命。年齡太小的,20年補償完畢,年齡大的,每滿壹歲減壹年。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包括在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中。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二、意外傷害損害賠償的標準
1,醫藥費
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依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當地治療醫院壹般指靠近受害人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醫院。
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治療過,壹般應確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2.損失的時間費用
被害人曠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遲到實際工作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
3.食物費用
4.護理費用
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
5.運輸費用
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應當補償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6.住處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其回國,或往返家中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7.營養飼料
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
8.殘疾補償
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10,喪葬費
喪葬費壹般包括運送屍體、火化、普通骨灰盒和存放第壹期骨灰。
11,死亡賠償金
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2,生活費
依靠被害人實際扶養的人,是指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扶養、撫養、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13,慰問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壹種因侵權人的侵害,同時對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造成身體痛苦或身體殘疾、死亡的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失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