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般人看來,“引咎辭職”這個詞往往是領導主動承擔錯誤責任的壹種表現,但實際上並不是壹回事,因為根據相關法律,引咎辭職其實是壹種法律義務,那麽在法律條文中引咎辭職是什麽意思呢?引咎辭職是怎麽規定的?今天,邊肖將在下面介紹這壹點,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壹、法律條文中的引咎辭職是什麽意思?
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列入了條文,正式成為壹項法律制度。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或者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不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辭職入法,當年被民眾評價為新政的組成部分,是建設法治政府、弱化人治模式、促進政治文明的有力舉措。
二、《黨政幹部辭職暫行條例》中的“辭職”規定
辭職暫行規定
第四章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黨政領導幹部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引咎辭職:
(壹)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搶險救災、防疫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中嚴重失職,連續或多次發生重大事故,或發生重大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惡劣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嚴重失察和用人失誤,影響惡劣,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於管理和監督,造成班子成員或下屬連續或多次嚴重違紀違法,造成不良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問責和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應經過以下程序:
(壹)幹部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書應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
(二)組織(人事)部門了解辭職原因,並提出初步意見。審計中要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並對幹部本人進行談話。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要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選舉、任命和決定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CPPCC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黨委(領導小組)應當在收到幹部辭職申請後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第十八條任免機關同意幹部辭職後,應當在壹定範圍內公布幹部辭職情況。?
通過以上內容的閱讀,相信大家對法律條文中引咎辭職的含義有所了解。引咎辭職不完全是領導主動為錯誤承擔責任,而是履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