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健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第七十八條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並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保健食品的功能、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壹致。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1號)第三十九條要求,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
二、部門規章對保健食品標簽的要求
(三)《保健食品註冊和備案管理辦法》(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第二十二條)要求:
1.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的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並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商標名稱是指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或未註冊的商標名稱,以表明其產品具有獨特性,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通用名稱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特性的名稱。屬性名稱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食品分類屬性的名稱。
3.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的文字;(二)表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三)粗俗或者迷信的詞語;(4)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五)除“”以外的符號;(六)其他誤導消費者的文字。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和數字等。,但註冊商標作為商標名稱和通用名稱,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有字母和數字的原料名稱的除外。
4.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註冊藥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在先批準的除外;(二)產品的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保健功能有關的文字;(3)誤導性原料的簡稱;(4)營養補充劑產品配方中的某些維生素或礦物質;(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文字。
5.備案的保健食品通用名稱應當以標準化的原料名稱命名。
三。保健食品標簽國家標準的要求
(4)《保健食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B17405-1998)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必須符合《保健食品標簽管理規定》(魏健發(1996)38號)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
(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2011)要求,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特別審批的食品的標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保健食品標簽工作文件要求
(6)《保健食品標簽警示用語指南》( 2019第29期)要求:
1.警告術語
保健食品標簽設有警示語區和警示語。警示語言區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容器)的主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於其表面積的20%。警示語言區的文字與警示語言區的背景有明顯的色差。警告字樣以粗體印刷,包括以下內容:
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代替藥品治療疾病。
主顯示頁面表面積大於等於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不得小於6.0毫米。當主顯示頁面的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時,警告字樣的最小高度將按上述規定的比例變化。
2.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保健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都明確標註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外的明顯位置。如果以“看包裝的壹部分”的形式標註日期,應準確標註包裝的具體部分。
(1)日期標註應與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鮮明對比,易於識別,除非是激光蝕刻標註。不得粘貼、印刷或篡改日期標記。
(2)生產日期是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的完成時間。
(3)同壹預包裝中含有多個單壹食品時,在外包裝上標註每個單壹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日期須按年、月、日的次序標明。日期年、月和日可以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和其他符號分隔,也可以不用分隔符。年數用4位數字標記,月和日分別用2位數字標記。
(5)保質期的標註以“保質期至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3.投訴服務電話號碼
保健食品標簽上標有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間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的字體與“保健功能”相同。
(7)《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簽的公告》(23號,2018)《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簽的公告》(23號,2018)有關問題的解讀》要求:
1.標簽和說明書中“保健功能”項下的保健功能聲稱前應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字樣。標註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
2.已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已全部通過人群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和標簽規定頒布實施前保持不變。
聲稱具有多種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應當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和人群食用評價,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標識。比如保健功能“A”只有動物實驗評價過;保健功能“b”,僅以人的消費來評價;保健功能“C”經過動物實驗和人體食用評價。標註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
3.營養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簽不變,標註為“[保健功能]補充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