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過程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與代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壹步激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和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與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
1688的“光榮革命”推翻了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同時迎來了新教荷蘭統治者威廉和瑪麗登上王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在1689年召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1701年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了“議會主權”原則,極大地限制了王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準、廢除或中止法律的實施。還規定國王必須是聖公會教徒,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結婚的人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被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君主制初步建立。
隨後,議會頒布了《叛亂法》,規定國王平時只能在議會同意的情況下招募和維持壹支軍隊,軍隊只能維持壹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夠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頒布了“三年法案”,規定議會必須每三年召開壹次,每次議會任期不得超過三年。1701年,英國議會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格蘭教會。與此同時,國王的其他壹些權利也受到了明顯的限制。
上述壹系列法案的實施,使得議會權力超過了王權,國王“大壹統不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動搖。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君主處於統壹而非死亡的地位。
在18世紀,國王能夠使用他的實權,授予他的官職,並贏得保護國王的權力。後來王權逐漸削弱。到了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統治時期,皇權已經大大衰落。實際上,法律賦予英國國王的權力是通過議會和內閣來行使的,王權成為象征性的。君主必須根據議會的意誌行使行政權。
君主名義上是世襲的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世襲領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和各領地總督,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和公布法律,指揮軍隊,宣戰和媾和。事實上,它處於壹種統壹但不可治愈的地位。
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受憲法統治的君主。它的存在主要是國家的象征。
在對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國;國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國家統壹的紐帶和民族團結的象征。現在女王的頭銜是“上帝保佑英國國王和她的其他領土和領地,英聯邦元首,_ _ _的守護者”,可見國王的權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國王(女王)有被咨詢、被支持、被告知的權利;作為英聯邦的首腦,國王(女王)也在維護英聯邦關系中發揮作用。
盡管如此,英國國王仍然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不可缺少的壹部分。英國國王作為國家的象征,可以起到維護國家統壹、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作用,或者對內政外交提供參考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
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統治確立,君主制被推翻,議會的權力大大增加。資產階級和新貴族通過了壹系列旨在限制國王在議會中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
《權利法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限制國王的權利,保障議會的立法權和財權。這樣就否定了封建時代君主的神權,主權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並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議會君主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權和行政監督權。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得到國王的批準,實際上只是走個形式。
英國議會是兩院制的。
上院成員由各種貴族組成,不經選舉產生,所以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有1156個議員(1980)。
下院是選舉產生的,貴族不得競選下院。下院議員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全部改選。下院共有635名議員(1980)。
1832年改革前,議會選舉制度非常混亂。從中世紀繼承下來的舊的選舉制度還沒有改革。議會被壹小撮貴族寡頭控制。成員要麽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士任命或贈送,要麽通過恐嚇或賄賂選民選舉產生。這根本不是壹次民主選舉。
1832年,進行1國民議會改革,調整選區,取消、補充或分配壹些貴族操縱的“沒落選區”給新興工業城市爭取議會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進入議會,大大加強了他們在議會中的作用,為工業資本主義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保障。
在1867和1884中,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被壹再降低。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願;1883通過法律禁止選舉舞弊;1885年,英國歷史上第壹次確定了按人口分配席位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的壹系列議會改革,資產階級贏得了政治主權的權利,打擊和排擠了君主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誌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
自20世紀以來,投票權壹直在擴大。1969《人民代表準備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且未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投票權。還規定,265,438+0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情況除外),只要獲得所在選區2名選民提名,8名選民同意,就可以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壹般由參加選舉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壹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三讀通過,送另壹法院批準,最後提交英國國王批準頒布。英國國王的批準只是壹種形式。自18世紀初以來,英國國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議會的財政權力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並不起到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由內閣掌握。
議會監督政府的權力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行使。議員有權就政府部長的工作提出問題;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準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這是監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如果不信任動議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要求國王解散下院,提前舉行大選。
在19世紀中葉,由議會君主制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確實曾經在政治生活中成為現實。19年底以來,隨著英國政治制度的逐漸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身上。
國王必須信仰英國國教(即新教徒),也就是說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結婚的人不能繼承王位。
英國君主立憲制評析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君主立憲優於君主專制,但* * *和諧制度優於君主立憲。例如,歷史學家劉宗旭、劉有昌和唐德剛都反對將君主政體簡單地等同於封建殘余,認為君主立憲制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可能對社會發展起到更大的推動作用。
例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建立的君主立憲制極大地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和政府逐漸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使英國走上了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上的壹大進步。它不僅對鞏固英國資產階級的統治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資產階級建立新制度也產生了很大影響。
進入21世紀,中國對傳統君主政體有了新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在帝制中的精神領袖角色,摒棄封建殘余的不當說法。
簡要概括: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以代議制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通常只起禮儀作用,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
關於英國君主立憲制建立過程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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