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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選舉制度的選舉制度

依照法律規定享有選舉權的公民或居民是公民。在英國法律中,選民的資格主要限定如下:

第壹,國籍限制。擁有英國國籍的國民,包括居住在英國的任何英聯邦國家和愛爾蘭的公民,都有投票權。其他外國人沒有投票權。

二是年齡限制。根據英國現行法律,18歲是選民的最低年齡資格,18歲以下的人沒有投票資格。

第三是居住限制。軍人選民在該選區的居住時限為至少壹個月,其他普通選民在該選區的居住時限為至少三個月。因此,大量沒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節工人失去了選民資格。

第四,因精神問題和犯罪問題喪失選舉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沒有選舉資格。

第五,選民必須經過合法登記,才有資格成為選民。在英國,不需要親自登記選民,當地的登記員負責選民登記。他們首先根據現有的花名冊,然後在每年年底發出壹封驗證信,不斷檢查和修改。根據法律規定,選民每年在收到驗證信後都要寄回回執,以申報變更。

在英國法律中,以下幾類英國人不享有選舉權:壹是貴族,但1963的選舉法規定,任何放棄貴族身份的人都有議員選舉權;二是監獄裏的罪犯;三是正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的住院病人;第四,在選舉中貪汙的人,五年內不得選舉議員;在選舉中有違法行為的,5年內不得看到該行為發生時所屬選區的選舉情況;第五種是選舉前沒有登記為選民的人。根據法律,有資格當選國家公職人員的公民是候選人。法律對候選人資格的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國籍限制。候選人必須擁有英國公民身份,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公民和愛爾蘭公民。其他外國人沒有資格作為候選人。

二是年齡限制。21歲有選舉權的人有被選舉權。年齡在21以下的英國人,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公民以及愛爾蘭* * *和中華民國的公民沒有被選舉的資格。

第三是居住限制。英國對候選人的居住地和時間沒有限制,因為在英國人的觀念中,議員不代表地方或選區的利益,而是代表國家的利益。候選人可以在這個國家的任何選區競選。

第四是職業和身份限制。比如壹個沒有還清債務的破產者;英格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神職人員;高貴;壹些管理君主財產收入的官員;法官;公務員;壹些地方政府的官員;正規武裝部隊成員;警察;上市公司董事會和政府委員會成員沒有資格作為下議院候選人。

第五,因精神和犯罪問題而喪失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

第六,只有被登記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第七,壹個選區必須有65,438+00人聯名提名(65,438+0人提議,65,438+0人附議,8人聯署),才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第八,妳需要支付500英鎊的押金才能正式成為候選人。如果選舉結果得不到八分之壹的選票,保證金將上繳國庫。

事實上,壹個有資格成為候選人的人需要得到政黨的提名才能當選。目前,英國實行直接選舉制度,即選民直接選舉議員。這種選舉制度透明度很高,能夠在最高權力機構的形成過程中直接反映選民的意願。此外,英國選舉實行自願投票原則。候選人或政黨可以拉票,但不能對選民施加壓力。

所謂選舉方法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首先是選區劃分的方法。二戰前的英國,各選區人口占議員人數的比例相差很大。為了保證所有選區的平等代表權,丘吉爾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建立了四個常設邊界委員會,任務是定期審查選區,並根據人口或其他情況的變化對席位分配進行必要的調整。在選區劃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因素,還有壹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每個選區產生多少議員。在這個問題上,英國目前實行的是小選舉區制(或單壹選舉區制),即每個選舉區只選舉1名議員,選舉區選票辦公室的壹名選民、壹張選票或簡單多數候選人當選。

其次,投票統計的方法。現代國家的計票方法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多數代表制,壹種是比例代表制。多數代表制可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英國目前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也可以叫簡單多數制。獲得選區總票數相對多數的候選人當選。這種計票方法對大黨候選人極為有利,但對小黨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不利。首先是選舉資格的監督(包括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的監督),主要包括選民和候選人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達到居住期限,是否有法律允許的國籍限制,是否事先登記,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繳納保證金,是否有不相容職業以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道德問題,從而使其喪失選舉資格;第二是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主要包括對選舉過程及其行為的監督,選舉經費的來源和使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行為,選舉委員會的行為及其結果。具體來說,比如選舉中是否存在暴利、賄賂、收買等行為,是否存在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方面的歧視。、選舉公告、選區劃分、投票站設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在英國,此類糾紛壹般由負責修改選民名冊的律師處理。每年在新的選民登記名單公布後,律師都會開庭受理有關選民資格的爭議,並做出法律裁決。如對候選人資格有異議,可向選舉提名委員會或當局法庭提出。壹開始選舉糾紛的管轄權屬於議會,後來改為由獨立法院仲裁。1879年頒布的議會選舉法將法官人數增加到2人,由英國高等法院王座任命。選舉爭議案件按照普通司法程序審理。如果經法院查證確實存在違法和不公平行為,可以宣布該選區的選舉結果無效。

資料來源:世界與中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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