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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第三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遵循立法原則,保障公民依法有序參與,立足本市實際,突出地方特色,註重立法質量,維護法制統壹。第四條市政府可以就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起草地方性法規: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國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規,需要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三)屬於本市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四)需要進壹步增強規章法律效力的。第五條市政府限於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制定政府規章: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具體行政管理的事項。第六條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具體責任包括:

(壹)編制市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年度立法計劃項目,由市政府起草;

(三)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交辦的政府規章草案;

(四)組織、監督和指導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

(五)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合法性,協調有關爭議;

(六)政府規章的備案、解釋、清理、修改和廢止;

(七)翻譯、審核和編輯政府規章的外文版本;

(八)與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有關的其他事項。第七條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具體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門做好立法工作。第八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所需經費列入年度市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立法第九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每年10起向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征集下壹年度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並通過市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第十條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應當在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立項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包括項目說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日程、擬解決的問題、擬規範的主要內容、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情況;

(二)地方性法規草案或政府規章的初稿;

(三)相關立法依據文本和相關參考資料。

項目申請表應由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第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電子郵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建議。立法建議應當包括立法的必要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要求,對征集到的項目申請和立法建議進行科學論證,擬定年度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報市政府批準。

年度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應當明確名稱、起草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政府規章的制定時間應當明確報送市政府。第十三條年度地方性法規草案計劃,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和五年立法計劃確定的項目相銜接。報市政府批準前,應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四條年度地方性法規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由市政府公布實施。第十五條已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變更。承擔起草任務的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組織實施。

未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的項目,實踐中急需追加列入計劃的,或者已列入立法計劃但無法實施的,應當向市政府提出書面報告,並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門。追加政府規章須經市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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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語言文字工作計劃2022》範文

    ?壹、指導思想:

    ?進壹步宣傳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營造規範健康的幼兒園語言文字環境,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園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切實提高師生語言文字規範化意識和語言文字運用能力,使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真正成為教學工具、交流工具和校園工具。

    ?二、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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