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延誤是指郵件投遞時限超過法定或約定的全程時限的情況。郵件遲延屬於違約責任形式的遲延履行,是典型的不履行合同的形式。構成遲延履行的必須是債務人能夠履行已經到期尚未履行的債務。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妨礙債務履行的,不構成遲延履行。也就是說,在郵件投遞過程中,如果出現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郵政企業可以免除郵件延誤的責任。
履行期限應當依照法定標準或者約定確定,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的,構成遲延履行;不能設定或者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參照交易習慣確定。就郵政業務而言,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寄遞時限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管規定執行。郵政普遍服務範圍以外的郵件投遞時限,可以參照交易習慣,即《快遞服務標準》關於服務時限的規定確定。郵政企業對投遞時限有承諾的,應當按照承諾執行。需要註意的是,對服務時限有特殊要求的用戶要聲明。用戶投遞時未聲明的,按壹般服務時限處理,郵政企業根據用戶特殊時限要求,不認為有延誤行為。這是因為不同的價格決定了郵政服務時限的高低。如果用戶對服務時限有特殊要求,應選擇符合需求的業務產品。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郵政企業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對外承諾和雙方約定的時限投遞郵件,發生郵件延誤的,承擔相應責任。《民法典》關於賠償損失、降價(報酬)、支付違約金、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的規定,是郵政企業承擔郵件延誤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如果郵件延誤不影響內部零件的價值,沒有給用戶造成損失,則屬於壹般違約。在這種情況下,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郵件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明確的是,雖然用戶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標準,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延誤屬於壹般違約,可以承擔降價和支付逾期違約金的責任,通常是返還全部或部分寄遞服務費。
如果郵件延誤造成內件價值損失,給用戶造成了損失,則構成嚴重違約,應按郵件損失賠償。這裏的內件價值損失不僅包括因郵件延誤造成的內件變質,還主要指因郵件延誤造成的內件效用的損失,如專利文件、特定物品的遲交造成的用戶權益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郵件,應當依照《郵政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已經投保的,按照郵政企業與用戶約定的保險規則賠償;未投保價格的,如果明細表中的最高賠償條款符合《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可以按照限額賠償條款進行賠償。在郵件延誤屬於嚴重違約的情況下,郵政企業有重大過失或者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用戶主張違約責任的,依照《民法通則》關於違約損失賠償的相關規定處理,壹般應當賠償實際損失。需要註意的是:第壹,對於郵件延誤造成的損失,用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們不能證明損失的存在,郵政企業將按照郵件延誤的壹般違約處理。二是郵件延誤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規定,郵政企業應當註意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為用戶出具證明、協助其實施權利救濟等。此舉是壹個雙贏的選擇,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用戶的利益,又避免了企業的信譽受損。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民法通則》第509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壹十壹條合同條款不明確,當事人對合同內容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第五百壹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交付貨物並通過快遞物流交付的,收貨人收到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證書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上述憑證未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壹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以網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指定的特定系統並能夠被檢索和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對交付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百壹十三條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的,按照交貨時的價格定價。如標的物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第五百壹十四條對履行貨幣的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壹十五條所選擇的債務中的期權的所有權和轉讓標的有多個,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壹個的,債務人有選擇權;但是,法律、當事人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另有規定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壹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出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時間內未作出選擇的,選擇權轉移給另壹方。
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物確定。標的物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物不能履行的,享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除非該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
第五百壹十七條份額債務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標的物可以分割。各債權人按份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標的物可以分割,各債務人按其份額承擔債務,則為按份債務。
難以按份額確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份額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壹十八條共同債務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全部或者部分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共同債務;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壹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連帶債務涉及其他效果,部分連帶債務連帶履行、抵銷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債務人可以依照前條的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連帶債務人份額範圍內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和債權屬於壹人的,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在扣除債務人份額後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支付延遲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效。
第五百二十壹條連帶債權的內部關系及法律適用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收到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返還給其他連帶債權人。
連帶債權是指本章關於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條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應當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或者債務人對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由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抗辯權不安的,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造成債務履行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標的物。
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壹條債權人有權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權人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該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