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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的環境保護管理

壹般條款

第壹條油庫是指油田、煉油企業和銷售企業接收、發送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的倉庫或者設施。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油庫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其中油田企業油庫應符合GB 50183《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煉化企業油庫滿足C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銷售企業的油庫應符合GB50074《油庫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三條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崗位和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條油庫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班組設安全工程師(安全崗)和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隊伍建設,全面實施安全生產管理;

2.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等。,並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

3.防火重點部位要有專人、定位、措施管理。制定應急預案,每季度組織壹次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每月組織壹次安全檢查;

5.按照安全臺賬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臺賬、記錄和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周邊單位組建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開展活動。

第六條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的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並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和檢查安全團隊的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負責申請消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6.完善各類安全管理基礎信息。

7.按照事故管理規定,參與調查、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第七條班組兼職安全員的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組)長或副班長擔任,做好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安全小組活動,負責記錄安全活動;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班組和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和消防器材。

第八條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項目和事故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進庫安全須知和門衛管理制度,內容如下:

1.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2.禁止所有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並在進入倉庫時佩戴臨時通行證;

4.外來人員應在公共圖書館辦理入庫手續,並由館內相關人員陪同;

5.任何人攜帶物品進出倉庫,都應進行檢查和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油庫員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不準。

第十壹條入庫車輛管理

1.存放的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設備;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並加掛隔離車,頂車不得溜車,並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產生火花;

3 .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料後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本倉庫除消防車以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得進入罐區;

4.罐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分,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並滿足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巡視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和打卡巡檢,並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檢驗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具有壹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

3.應制定職責明確的巡視規定,包括:人員、巡視線路、時間要求、巡視內容;

4.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和交接記錄,滿足《員工聽力保護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符合《職業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

2.清理車船A、B類油品殘油時,禁止進入車船作業。清罐作業按照《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油庫的焊工和電工在工作時應穿戴特殊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應按照《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行;

4.油庫鍋爐的煙囪應安裝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符合國家標準;產生噪聲的設備或場所應采取隔音或消聲措施,噪聲不應大於國家標準。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條禁令。

第十五條罐區、裝卸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電房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誌和警示標誌。安全標誌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誌和CB 16179安全標誌使用指南的要求。

第十六條倉庫用火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儲存和接收甲、乙、丙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工作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其數量應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與報警設計規範》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和校驗。

第十八條對依山而建的油庫和隱蔽倉庫,庫區周圍應當修建防火溝、防火墻或者防火隔離帶,防止山火入侵。每年秋天,防火墻內的垃圾和雜草都要清除壹次。

第十九條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並應承受所裝油的靜壓力而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農作物或樹木,草坪高度不得超過0.15m。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範圍內不得有幹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面。

第二十條甲、乙類油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運行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於爆炸下限的4%;連續運行8小時以上應低於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油泵房應配備機械通風和定期排氣。吸入口應接至不大於0.2m的半地下泵房地面,排出口應高出油泵房屋頂1.5m,管口應裝有阻火器。付油亭下部如有閥室或泵房,應敞開通風,不設圍欄。

第四章設備管理

第二十壹條油庫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施工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維修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檢查記錄和定期維修計劃。

第二十三條檢測設備應當符合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油庫和有條件的油庫應配備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24條儲罐和附件

1.新建或改建的儲罐應符合國家規範和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儲存甲、乙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采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儲罐應采用二級密封裝置;

3.油箱應按規範要求設置高低液位報警、高低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按規定檢查儲罐並測量鋼板厚度,視在用儲罐腐蝕嚴重程度增加檢查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儲罐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於設計高度的65438±0%(最大不大於9cm)。罐體內壁應光滑無毛刺,底板和第壹圈板應進行防腐處理,高度為50cm。罐體表面無大面積腐蝕、剝落,漆層完好;

6.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油箱附件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阻火器。通風管道和加熱盤管沒有堵塞或泄漏;提升管靈活,排水閥暢通,扶梯牢固,消除靜電和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及人孔無泄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和梯子運轉正常,無卡澀現象,浮盤和浮倉無滲漏現象;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7.液化烴儲罐脫水宜采用二級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正常開啟,脫水系統應有加熱管線;

8.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應在控制室明確標示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和安全保護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溢出;

9.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在現場檢查確認,並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使用低合金高強度鋼時,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宜濃度,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腐蝕介質的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連接的第壹個閥門、法蘭和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高壹級。墊片應為帶金屬保護環的纏繞墊片,法蘭應為焊接法蘭;

3.球罐應配有兩個安全閥,每個安全閥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配有手動切斷閥,其直徑與安全閥相同,並用鉛封保持全開;

4.球罐應裝有高低液位報警器和帶連鎖的高液位報警器;

5.球罐底部人口出口管線應設置緊急切斷閥,人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低液位報警聯鎖;

6.安全閥釋放的液化氣體和以氣相排放的液化氣體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水切割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建議在緊急切斷閥後安裝水切斷閥。

第26條水泵

1.嚴格執行泵的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水泵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做好水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大修後的泵應進行試運行,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泵和管道組應標有輸送液體的名稱和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配備壹個易於打開的保護蓋。

第二十七條管道

1.新安裝和檢修的管道,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清罐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應按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試驗;

3.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清除雜草和雜物,排除溝內積水;

4.穿越公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由外殼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和管網圖,埋地管道不僅要有工藝流程圖,還要有埋地走向圖,其中管道走向、位置和埋深要準確;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五年以上的低窪潮濕處,埋地管道應每年開挖檢查壹次。

7.穿越防火堤的管道應填塞嚴密。罐區的雨水排放閥應設置在堤外,並處於常閉狀態。閥門的開關應有明顯的標誌;

8.油庫內的輸油管道溝在進入油泵房、充油間和油罐群防火堤時應設置隔墻。油庫內的所有管道和溝渠都應填滿沙子。

第二十八條鍋爐和其他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電氣設備

第二十九條設立和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元件和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位於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要求;安裝在壹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滿足長期安全運行的要求;

2.禁止任何電壓等級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油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通向上述區域的線路應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進行布線;

3.穿越道路的電纜應采用管道保護,直埋電纜地面應標有電纜樁。通向駁船的線路應使用柔性電纜,並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余量;

4.架空線的桿基或線路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緣的最小水平距離應大於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使用臨時用電裝置(包括移動用電裝置),應按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執行,並辦理臨時用電操作票。

第三十條運營管理

1.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氣設備記錄;

2、變壓器和配電站應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於兩人;沒有專職電工值班時,應定期檢查(每周至少兩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啟動壹次,每次運行時間不小於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電器和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的絕緣電阻應每年測量壹次,並進行絕緣分析。油浸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並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壹人監護,另壹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進行。禁止帶負荷開閉隔離開關。

6.線路和設備突然停電後,應立即斷開電源開關,並查明原因。禁止試圖強行送電。

第三十壹條維護管理

1,架空線要定期巡檢,註意沿線環境狀況,遇異常氣候要進行專項巡檢;

2.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並在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懸掛警示牌。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檢修,應按電力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檢修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和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禁止對設備和線路進行帶電維護和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進行帶電維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防雷、防靜電

1.油庫的防雷、防靜電設施和裝置應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

2.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並建立臺賬;

3.油庫的防雷及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檢測兩次,並做好檢測記錄。接地線應可拆卸連接;

4.防雷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和信息系統接地安裝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按最小值不應大於4ω;

5.軌道、石油管道、起重機管道、鋼棧橋等。鐵路石油裝卸設施應按規範進行等電位聯結和接地,接地電阻不大於10ω;

6.壓力儲罐無避雷針(線),不宜在罐區安裝避雷器;

7.禁止用絕緣材料制成的塑料桶或容器灌裝或運輸甲、乙類油;

8.不允許使用由兩種不同導電性材料制成的尺、測溫和取樣工具進行操作。使用金屬材料時,應與罐體橋接,操作時不允許猛拉猛提;

9.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脫下衣服、帽子等;

10.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地工具、設備和地面;

11.禁止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的管道和儲罐,禁止用汽油、苯等易燃溶劑吹掃清洗設備和器具;

12.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及易燃液體表面無不接地的導電漂浮物;油輪在裝油時,不允許將導體放入油罐內。

13.儲存甲、乙、丙類儲油罐的上罐扶梯的人群區、泵房外和裝卸作業平臺扶梯的人群區應安裝消除人體靜電的接地裝置。

第六章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油庫應當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和集團公司消防標準的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消防組織

1.油庫內不應有專門負責消防管理的人員,應指定消防責任人;

2.油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組織,並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演練。

第三十五條消防設施的配置

1.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所有工作場所和輔助生產區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安全標誌和消防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放置在掛鉤、支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水、防塵、防潮。各種滅火器要有明顯的標誌,並易於取用,要按期檢查、充氣和更換。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特殊的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應安裝在油庫內,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防爆,保證報警及時準確;

4.根據相關規範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始終處於良好狀態。接到火警後5分鐘內到達火災現場;

5.通信、消防、防護、訓練設備和檢測儀器應滿足防火和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制定滅火預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和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

第三十七條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生植物和雜物,寒冷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的冷卻時間不超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滿水,幹線閥門應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壹次;

4.定期檢查消防栓,每季度做壹次消防栓通水試驗。消防栓1.5m範圍內無障礙物,地下消防栓標識清楚,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轉動,每周運行壹次,系統設備運行時間不小於15min;

6.泵房內的閥門有明顯標誌,並能靈活開關;

7.消防水帶應整齊盤繞,存放在幹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徹底檢查壹次;

8.固定冷卻系統應每季度檢查壹次噴嘴,以清除鐵銹並防止噴嘴堵塞。儲罐的主冷卻水管應在下部設置出渣口。

第38條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噴霧5min;g .泡沫混合物到達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發生器的時間不應超過5分鐘;

2.泡沫液應在0-40℃的室內保存,泡沫質量每年取樣壹次;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應每年校準壹次;

4.泡沫發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和腐蝕,密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註入設備應定期擦拭和潤滑,每季度進行壹次全面檢查;

6.發泡管要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後要用清水沖洗,清除鐵銹殘渣;泡沫分支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開關壹次。

第三十九條消防系統的主要部件應當塗漆。

1.消防泵和供水管塗成紅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儲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發生器塗成黃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的塗裝不壹致時,也可以塗裝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裝卸作業是指油庫、碼頭、鐵路和公路的收發油作業。

第四十壹條裝卸設施的建設和設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

第四十二條裝卸準備

1.編制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完好;

2.鐵路罐車入庫後,應及時放置鐵鞋,防止車打滑;

3.仔細核對車輛編號、產品名稱、品牌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檢查車船的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取樣、檢測、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時,應暫停收、發、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漏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中應避免細長的導電突起和材料的高速剝離。鐵路罐車卸完油後,禁止打開鶴管通風閥向鶴管內進氣。

4.鐵路罐車卸油時,輕油應靜置15分鐘以上,粘稠油應靜置20分鐘以上;油輪卸油時,應靜止在15分122秒;油輪和船舶在裝卸油時應在lOmin以上靜止不動。如果油箱容積大於5000m3,應靜置30分鐘以上。

5.鐵路罐車裝卸完畢後,應允許靜置2分鐘以上,方可吊起吊管;槽車裝車作業前後,吊管的插入和提升應允許靜置2分鐘以上,吊管應輕輕提起;

6.油罐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開油罐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罐蓋關閉後進行;

7.裝卸作業前,油輪應接地,接地端子在陸地上。在使用軟管或輸油臂運輸石油產品之前,應檢查電氣連續性。遵循先接線後接管的原則,作業後先拆管再拆接線;

8.鐵路罐車、卡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在進行測量尺、測量溫度、取樣和拆除接地線等操作之前,應允許在裝卸前後放置壹段規定的時間;

9.油輪裝卸應有防靜電和防溢油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油罐車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油品裝卸口;

10.嚴禁飛濺裝卸作業。裝載起重機應插在離罐底不超過0.2米的地方。初始加載速度不應大於1m/s,加載速度不應大於4.5m/s;

11.儲罐內液體儲存不得超過安全高度,並采取措施防止超載;接觸或連接,並可靠接地;

1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立監護人,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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