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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分割有法律規定。

1.夫妻財產分割有哪些法律規定?

1,雙方協商處理同壹財產:我國《民法典》(2021 1起實施)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法律允許並尊重雙方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意願。* * *財產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雙方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該認可;協商不成,雙方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和方法也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財產的原則:當事人協商解決不了財產分割問題的,為了使財產分配合理,我國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方便生產生活,合理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使用權和處分權,離婚時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平分權。因為女方在現實生活中收入較低,所以得到的財產份額會比較少或者沒有。當然,權利平等不等於股份平等。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

(2)保護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分割夫妻財產時,首先要把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實保障離婚後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離婚時,為了保證下壹代的健康成長,在分割同壹財產時,需要照顧子女的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或者將同壹財產的壹部分分給子女。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實行以離婚為原則的離婚立法。只要夫妻關系真的破裂了,不管是什麽原因,都可以允許離婚。即使夫妻感情確實因壹方或雙方過錯已經破裂,也可以準予離婚。但如果離婚是嚴重違反婚姻義務,損害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損害夫妻關系的行為。壹方的過錯行為給另壹方帶來巨大的身心傷害,也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擔離婚後果,在分割同壹財產時都應予以照顧,以彌補其所遭受的身心傷害和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需要註意的是,照顧不是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被照顧的壹方仍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原則。

3.分割夫妻財產時應註意的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夫妻財產: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四)實際獲得或者可以明確獲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利益。

(五)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

4.下列財產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及壹方婚前財產。雙方和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化為* * *同壹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5.離婚時住房問題的處理如果離婚雙方不能就住房問題達成壹致,那麽住房問題的處理往往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的住房可以作如下處理:

6.夫妻* *婚前以全部房屋出租,婚後以房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 * *擁有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在明日之前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離婚時,房子是同壹財產,按壹般財產分割。不適宜分別使用,雙方對夫妻同壹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得的,應當準許;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收益分成。

7.婚後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拆除。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如果已經擴建,擴建後的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歸壹方所有,離婚時住房壹般仍歸房主所有。離婚後另壹方沒有房子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允許其暫時居住,但壹般不超過兩年;法院也可以例外判決無房壹方租房。確有經濟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二、夫妻* * *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 *夫妻同壹財產包括;除雙方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和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財產需要分割。除夫妻約定外,民法典規定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個人專用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財產在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壹方,另壹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三、夫妻* * *與家庭財產的區分夫妻離婚時,如有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應註意區分夫妻* * *與家庭財產。在* * * *的生活中,所有家庭財產都視為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家庭財產中,有的屬於全體家庭成員,有的屬於個人,有的屬於部分家庭成員。離婚的時候要註意區分夫妻共有的財產和家庭共有的財產,然後可以夫妻雙方分割。屬於家庭成員* * *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 * *用自己的勞動創造的財富,家族企業的收益和用其購買的家庭財產,* * *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家庭財產可能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通過勞動、繼承、贈與和遺贈、人身損害賠償等方式取得。,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分割夫妻財產時,不能將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十三條夫妻共有的不宜分別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 * *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劃分方法。不能達成協議,且* * *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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