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本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於2005年6月3日經中國保監會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6年6月65日+10月0日生效。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和加強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財產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財產保險公司直接管理的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前兩款所稱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分公司。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第四條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第五條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第六條保險機構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結構清晰,用詞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公平,不侵犯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四)保險費率設定合理,不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保險公司在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當加強管理,防範風險。保險公司應積極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和標準化。第二章審批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壹)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二)中國保監會確定的其他關系公共利益的險種。中國保監會依法設定險種審批範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九條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文件;(二)審批表壹式兩份;(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說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分析;(五)精算師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包括精算假設、方法、公式和計算過程;(六)精算責任人聲明;(七)法律責任聲明;(8)所有提交材料的電子文本;(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保險公司修改已批準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保險公司提交修改後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以及修改的原因和修改前後內容的對比說明。第十壹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其總公司審批的保險費率,但應當經總公司同意後報當地派出機構審批。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其總公司上報的保險費率,超出中國保監會規定範圍的,應當由其總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準。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將前條第壹款規定的保險費率報當地派出機構審批,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三條保險機構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審批後方可使用。第三章備案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在經營使用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表壹式兩份;(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三)法律責任人聲明;(四)精算責任人聲明;(5)所有提交材料的電子文本;(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當地派出機構。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修改總公司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但應當經總公司批準,並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當地派出機構備案,除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備案材料不齊全的,通知保險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二)備案材料齊全或者保險機構補充材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對備案表進行編號、蓋章,壹份備案,壹份退回保險機構。第四章組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第十九條保險機構可以經營和使用已經核準或者備案的組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無需報送核準或者備案。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已經核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備案。保險機構報送組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組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以及保險單式樣。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和運用組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當單獨載明每壹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第五章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第二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壹名法律責任人和壹名精算責任人,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務。保險公司應當向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提供承擔其工作職責所必需的信息,並充分尊重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專業意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聘任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未經批準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簽署的法律責任人聲明、精算責任人聲明及其他相關報告不予認可。保險公司與其法人或精算責任人終止聘用或委托關系的,法人或精算責任人資格自動失效。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法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二)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3)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法律工作經驗;(四)近兩年內未因非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申請法定負責人核準,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格審查申請表;(二)候選人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復印件;(3)候選人學歷和專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保險公司申請認可精算責任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材料,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人負責出具法律責任人聲明,並對保險條款承擔下列責任: (壹)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三)合同要素齊全,文字準確,語言通俗,表達嚴謹;(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七條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精算報告,出具精算責任人聲明,並承擔以下責任: (壹)精算報告完整;(二)精算假設和方法符合精算通則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3)對於有利息演示的產品,利息計算方法符合壹般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四)保險費率設定合理,結果符合充分、適當、公平原則;(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精算責任。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已經核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需要修改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備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使用其總公司已經保監會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無需再報批或備案。第二十九條保險機構采用保險協議承保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報批或者備案。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與法人或者精算責任人終止聘用或者委托關系的,應當自終止聘用或者委托關系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第三十壹條發現保險機構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停止經營和使用。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的;(二)未按照要求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或者備案,或者報送負責審批的法人或者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情況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保險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對下列行為之壹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法人、精算師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撤換,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報送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應當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三)未按照要求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四)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或者備案,或者報送負責審批的法人或者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情況的。第三十六條發現保險機構已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保險業務許可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視情節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人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算責任人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要求其提交書面檢查;兩年內兩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下罰款;兩年內違反上述規定三次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更換,自發現其違規行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批準其擔任法定或者精算責任人的資格。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受理、審查和決定保險機構提交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法人和精算責任人的行政許可申請。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繼續使用。保險機構變更前款規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報批或者備案。第四十條本辦法實施前,經中國保監會審查認可的法律責任和精算責任資格繼續有效。第四十壹條本辦法對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的規定,適用於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分別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四十二條香港、澳門、臺灣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比照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保監會此前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財產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9號)、《關於財產保險條款和費率備案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6]120號)、《關於擴大財產保險條款區域性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65438號)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五種銀行貸款合同格式
  • 下一篇:擔保合同是免費合同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