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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收資本的規定

這就是公司會計做錯的地方。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實收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實際交付的出資額或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五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成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變更,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驗證。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貨幣出資應當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公司名稱;(二)公司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四)公司註冊資本、股東或發起人認繳或認繳金額、出資時間及方式;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公司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占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及賬號的說明;非貨幣出資的,需說明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的所有權轉移情況;(六)全部貨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認繳新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繳足股份的有關規定認購新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註冊資本,減少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額和股款後,公司應當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同時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購買股東的股權,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和相應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非法人企業改建為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增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法人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繳額、出資或者認繳的時間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繳額、出資時間或者認繳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公司名稱;(二)公司類型;(三)變更前後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寫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姓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的情況及評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說明增加的金額、公司實施增加的基準日、財務報表的調整、增加前公司不低於註冊資本25%的留存公積金、增加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後股東的出資情況;

(6)減少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或發起人對公司的債務償還或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壹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實收資本涉嫌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的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包括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且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註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更的,應當恢復公司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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