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不管案件本身有沒有翻案或減賠的可能,即使不能翻案,保險公司也會打,壹般會走二審程序。這源於公司的流程設計,主要是為了減少私人操作的空間。事實上,保險公司很少有人願意點頭同意“公司認為不合理的賠償金額”。
如果有人決定私下支付,分行或總行會在以後詢問費用的支出情況。如果繳費未訴訟或訴訟未完成,將被認為不合理,並可能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至於有人說“保險公司請的律師都是閑的......”,也是不準確的。保險公司聘請的律師壹般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比如審核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大部分訴訟案件都是單獨收費的,只是收費高低的問題。
要說為什麽,個人理解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1.雙方的意圖如此不同,不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比如壹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賠償是1項37萬元***12 * *,但保險公司接受的賠償是9項22萬元。差距這麽大,協商解決不了,只能法院判決。
2.按照保險公司內部規定,不經過司法程序很難獲得理賠。很多保險公司確實有內部規定壹定金額必須由法院判決,也就是說不承認調解協商的結果。有的時候,雖然調解或者私下協商可以達到比較公正的結果,省時省力,但是內部往往會有不同意見。比如壹個理賠員協商賠償10萬,別人會覺得裏面有貓膩。所以,我們根本就不應該談判,我們寧願打官司進壹步行動。
3.訴訟有很多好處。表面上看,訴訟費時費力,但對保險公司來說確實有很多好處。比如現在賠償壹百萬,還是訴訟壹年後再付?顯然,後者有利於保險公司。壹百萬延遲壹年就是幾萬的利潤。為什麽不推遲呢?所以有的保險公司,即使被法院判了100萬,也要拿出其中的3000元提起上訴,拖幾個月。原因很簡單,也很有益。
至於訴訟費用,保險公司的法務是全職的,不打官司還要發工資,不存在花錢的問題。至於訴訟費,拖延時間所獲得的利益是完全可以收回的。
4.保險公司遇到延誤的另壹個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這方面的硬性規定,沒有不良後果。比如壹個案例,傷者急需支付手術費。司機說,我買了保險,有時候找保險。保險公司說我們必須法院判決賠錢。法院表示,傷者出院鑒定後,法院才能做。醫院說錢是必須交的,然後是手術,其他的是不可能的。可以說,面對躺在病床上呻吟的傷員,沒有人願意先解決壹些經費。當然,大多數人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先行賠付,但保險公司即使不先行賠付也不會受到處罰。
5.把壹些要求賠償的客戶擋在門外。
保險公司被迫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這可以成功地阻止壹些索賠的客戶。比如壹個小案子,求幸福賠償2000元左右,但是保險公司要求訴訟,連律師費都不夠。不用說,要幾個月甚至壹兩年,有的客戶嚇得直接放棄了。
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的賠償順序如下。
1,如果對方傷勢較重,壹般先向醫院支付1.8萬元的醫療費用限額,直接支付到醫院賬戶;如果傷勢不重,只墊付搶救費用。
2.對方出院後,不涉及傷殘的,可憑醫療費用發票、住院病歷等支付傷者所有費用。但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的話,醫療保險費用的65,438+00%左右會在沒有訴訟的情況下從醫療費用中扣除。保險人表示,扣除的錢可以在其他誤工費、醫藥費中適當補充。實際上,10%不會在訴訟中扣除。
3.涉及傷殘,保險公司也有合作的傷殘鑒定機構,雙方可以委托鑒定傷殘等級。專業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應當與司法鑒定結論壹致。如果妳認為保險公司與其合作的鑒定機構之間可能存在利益關系,可以走訴訟和司法鑒定,這樣比較放心。
4.涉及到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有和4s店合作過維修事宜,維修單可能有虛增。如果超過保險公司賠償的財產限額,客戶單獨賠付的部分可能會相對不足。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司法鑒定財產損失金額,獲得賠償,想修哪修哪,沒有太多限制。
所以很多客戶不認可保險公司出具的賠償清單,或者4s店報價的保養金額,或者不同意扣除10%左右的醫療費用。如果走法院訴訟,醫藥費需要全額賠償,司法鑒定更權威,雙方不爭。
另壹個原因是保險公司不賠償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即使打官司,也是業主支付這些費用。保險公司不會提高賠償金額,法院的判決會更容易被各方接受,賠償也會更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