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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關於中國法制史的筆記分享?

壹、西周、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

(壹)西周的法律思想及其影響

“天道與德相合,慎獨懲德”是西周統治者在夏商“天命與刑”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夏商朝的統治者自稱“受命於天”,討伐不服從自己統治的人。西周推翻了商朝的統治,想為自己的統治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據。所以說“天”只是把統治天下的“天命”給了那些有德之人。壹旦統治者失去了他的美德,他將失去天堂的保護,壹個新的美德統治者將取代他的位置。這就是“以德配天”。壹個有德的統治者還必須“慎刑”,即首先要通過道德教育使人民臣服,實在不行再施刑。在使用刑罰時,應寬以待人,慎之又慎,不應盲目嚴懲。

這壹思想對中國所有的統治者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漢代中期以後,逐漸發展為“德主刑輔,禮刑並用”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二)禮與刑的關系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特有的法律淵源,是維系宗法血緣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壹系列原則和規範的總稱。宗法制度是以父系家族為中心,以血緣遠近來區分親屬關系的規則。儀式起源於原始社會祭祀鬼神的儀式。發展成為奴隸社會的壹套儀式。禮有兩層含義。第壹,抽象的原則精神可以概括為“親吻”和“尊重”。也就是親親敬親的人。二、具體的禮儀規則,每個朝代都有不同的規定,西周表現為“五禮”,即吉(祭祀)、兇(喪)、軍(行軍打仗)、客(待客)、賈(冠婚)五大禮儀規則。

禮與刑相輔相成。如果妳送禮物,妳就會受到懲罰,這種儀式不亞於庶人,而懲罰也不超過壹個醫生。

合同和婚姻繼承法

契約:西周時買賣契約叫“質押”,寫在竹簡上。對於買賣奴隸、牛和馬,較長的債券被稱為“質押”,而對於買賣武器和稀有物品,較短的債券被稱為“質押”。西周的借貸契約叫“伏別”。“福”是把雙方的權利義務寫在竹簡上,“別”是把“中”字寫在竹簡中間,然後壹分為二,雙方各持壹半。這說明古人已經註意到契約的嚴肅性。

婚姻:“六禮”是締結婚姻必須經過的六道程序,“七出”是解除婚姻的條件,“三不”是公婆與妻子離婚的限制。

(4)成文法的公布

中國的奴隸制法律基本上是封閉的、不成文的。這種情況壹方面是由於早期人類社會立法和法制發展水平較低,另壹方面是中國古代統治者奉行法律神秘主義,認為“刑若不明,權不可測”以方便自己的統治。到了春秋時期,這種情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壹方面,社會處於動蕩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都在發生變化。另壹方面,原始法律是維護奴隸主和貴族特權的工具,不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因此,春秋中期以後,壹些諸侯國開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第壹次是在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之子把鄭國的法條鑄在象征權力的鼎上,史稱“刑書”。第二次是在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將晉國的刑書鑄在鼎上,史稱“鑄刑鼎”。

(5)《法學經典》與商鞅變法

《國法》是中國封建社會第壹部系統的法典。這是戰國時期魏國的李悝制定的。* * *六條:盜竊罪法,是關於侵犯他人財產的處罰規定;賊法是破壞統治秩序的刑罰;凈法又稱監獄法,是關於罪犯關押的法規;逮捕法是關於逮捕罪犯的法規;雜律是對賊、盜以外的犯罪的處罰規定,主要是六禁;有法可依是定罪量刑中從重從輕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中的壹般原則。《法學經典》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占有很高的地位,不僅因為它是第壹部系統的法典,而且因為它的內容基本上被秦漢律所繼承,其內容也為後人所繼承和發展。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秦國的壹次政治法律改革。這次法制史上影響最大的改革內容包括:第壹,變法律為法律,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和統壹性,要求法律像性情壹樣平衡統壹;第二,“依法治國”和“重刑輕罪”,是指治國的根本手段是法律,而不是禮法或道德,與儒家的禮治相對。法家所謂的法就是刑,而且是重刑。即使是輕微的犯罪,也使用重刑。所謂“刑來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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