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交易都有其相應的交易基礎,也離不開政策和法律的引導,碳匯項目也是如此。法律在碳交易中扮演什麽角色?碳匯交易的發展給我們什麽啟示?法學領域的專家給我們帶來了壹個全新的視角。
法律下的交易平臺
“世界範圍內的碳交易是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依法創造的壹種虛構交易。它通過技術上的擬制和法律上的擬制,將壹般不能構成物權客體的氣體環境容量資源引入虛構交易的環節,從而創造出壹個無形物的交易市場。”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的鄧海峰博士說。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碳匯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參與方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方,所以碳匯交易的主體是國家。發展中國家將其核證的二氧化碳減排量轉移到發達國家,實現了國民賬戶之間的對接,抵消了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中承擔的減排義務。”鄧海峰說。
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嘗試始於本世紀初。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和北京安定垃圾填埋場是眾所周知的試點項目。
2005年6月5438+10月,《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表明中國支持和鼓勵潛在市場主體參與CDM項目。其中壹條比較個性化的規定是,為了體現國家自然資源主權原則,中國政府應當對溫室氣體減排轉讓所獲得的利益,根據不同的溫室氣體種類,收取2%至65%不等的轉讓費。
給其他環保領域帶來啟發
"碳匯的市場交易機制可以給其他環保領域帶來啟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王曉理說。
“最典型的就是排汙權交易。這個系統在國內很早就有試點,但壹直沒有大規模鋪開。主要是其市場環境還不完善,相對成熟的碳匯市場機制可以為其提供思路。”
王曉理指出,如果進壹步看,碳匯交易機制還可以應用於國際淡水資源的保護,特別是國界和國際河流上下遊國家之間的水資源利益平衡。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於文軒也有獨到的見解:“碳匯交易機制是壹種交易,但其內容很大程度上是壹種交易形式上的‘補償’,為我國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鄧海峰認為,碳匯交易等CDM機制證明了壹點:環保制度設計必須引入市場機制的力量。“只有這樣,市場主體的行為才會更加理性,政府的職能也才能回歸到正確的位置。環境汙染者可以主動保護環境,政府也可以從目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消防隊式’行為模式中解放出來,用間接的手段保護環境,從而減輕公眾的經濟負擔,最終讓全民受益。”
政策導向和制度優化是關鍵。
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的實施可以為中國林業發展引入國際資金,有助於推動中國林業發展的機制創新。但目前中國的CDM造林項目數量並不多,在世界範圍內也是慢慢開展的。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什麽?
鄧海峰認為,碳匯造林再造林項目在中國的實施並不理想,主要是受到宣傳和技術的制約。
“首先,對碳匯的概念和積極意義宣傳和推廣不夠。說到碳匯,恐怕只有專業人士知道。事實上,隨著我國林權改革,出現了大量具有碳匯潛力的項目業主,但他們並不知道有碳匯交易機制,也就是說,這個擬議中的市場和人們的想法還有很大差距。”
“其次,從技術角度來看,森林的生長周期長,林業生產的經濟效益會受到病蟲害等因素的限制,表現出較大的不確定性。同時,在相同的經濟投入條件下,森林吸附各種溫室氣體產生的減排量遠小於其他類型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這使得從事碳匯項目帶來的減排轉移收益普遍低於其他類型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鄧海峰分析道。
考慮到投資項目的回報周期和回報率,國外大部分基金都不願意投資這個領域。所以在普通業主眼裏,碳匯項目只是“錦上添花”,並不是強制性項目。
此外,基於生態保護戰略的考慮,目前我國對碳匯項目參與者的主體資格有嚴格限制,審批程序復雜。由於投資成本高,壹些外國投資者也不願意參與碳封存項目。
“成功的交易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價值規律。碳匯項目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如何提高項目的商品屬性,其核心在於提高這類項目的盈利能力。”鄧海峰從價值規律上分析了解決這壹問題的途徑。
“我們現在需要做的是,通過政策和法律的引導,讓市場參與者看到項目可能帶來的潛在生態價值,通過制度設計,將生態效益轉化為現實的經濟效益。只有這樣,這些具有顯著生態效益的項目才能不僅在理論上被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得到市場的認可。”鄧海峰說。
因此,碳匯項目要想發展,就必須創造出比其他項目更好的利益增值方式,讓企業從環保行為中獲得回報,從而擺脫目前幾乎“無人問津”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