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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包括什麽

壹、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正當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權。

(2)委托保管權。

(3)抵押。

2.人壽保險的可保利益。

在我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通過限定家庭成員關系的範圍,結合被保險人的同意來確定的。《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我自己。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四)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壹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

壹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壹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金額。壹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的訂立到損失的發生壹直存在。壹般財產保險單的轉讓必須事先經保險人同意並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保險時不存在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同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不經保險人同意而自由轉讓,以利於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進行。

3、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原則。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存在,並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壽險保單可以出售、轉讓和抵押。

㈤可保利益原則的意義

1,本質上與賭博劃清界限,防止賭博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支付的最高金額。

第二,最大誠信原則

(壹)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是侵略性的。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1,告知

告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訂立合同時、訂立合同後如實聲明和陳述。

(1)申請人告知內容

壹是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向保險人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等重要事實;

二是合同訂立後,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三是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通知保險人;

第五,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2)保險人的描述

壹是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

二是保險事故發生後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保險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義務。

(三)通知的形式

被保險人的通知形式有兩種:無限通知和查詢及回答通知。

保險人的說明有兩種形式:明示和明示。

中國采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的方式。

(4)違反通知的法律後果

第壹,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人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由於疏忽或者過失,保險人也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壹是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免除責任的條款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二是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是保險公司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非法的保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期間內某壹事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進行擔保,或者對某壹事項的真實性進行擔保。

(1)按照擔保的形式,通常可以分為明示擔保和默示擔保。

(2)根據擔保是否真實存在,通常可以分為確認擔保和承諾擔保。

違反保證和違反通知在事實認定和責任後果上截然不同:

壹是判斷是否存在違反事實的依據不同;

第二,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保證的後果是嚴格的。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的,無論其行為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棄權和埃斯特爾

放棄是指合同的壹方放棄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有的權利。禁止反言意味著合同的壹方在棄權後不得要求行使這壹權利。

三、損失賠償原則

(壹)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第壹,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賠償多少。

(二)損失賠償原則上以實際損失為限;限於保額;在可保利益的範圍內。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1.保險財產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保險人在賠償時應當扣除殘值。

2.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應代替被保險人行使對第三者責任的追償權。

3.在善意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應當采取分攤原則分擔損失。

4.在保險金額不足的情況下,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按比例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功能的順利實現。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獲利。

3.降低道德風險。

(5)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損失賠償原則主要用於壹般財產保險,該原則不能適用於以下險種。

1,定值保險

2.更新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第四,近因原則

鄰近是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或最主要的原因。當損失有兩個以上的原因時,這些原因可能有近因也有遠因。在損失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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