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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問題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和他人的利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行為人造成壹定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相關漫畫的預防衛,是指單純顯露侵害意圖或者處於違法犯罪預備狀態,尚未對合法權益構成現實威脅的人所采取的預防衛行為。比如A只是在等待搶劫的機會,而B在他沒有實施搶劫的時候發現了他的意圖,B為了阻止搶劫而對A采取了侵犯行為。這樣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只是事前防衛。假想防衛是指侵權人基於不存在不法侵權人的錯誤認識,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正當防衛。我們以搶劫為例。比如A正在玩,手裏拿著刀,B正好路過,以為A要實施搶劫,於是先打了A壹頓,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A,這就是假想防衛。正當防衛是指對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行為,采取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損害的行為。所謂正當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違法地對人造成重大損害的停止性行為的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以停止違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違法侵害狀態已經結束,危險狀態已經消除。比如,有人持刀搶劫,被搶劫人出於自衛進行了反抗,打翻了搶劫犯並搶走了他所持的刀,刺傷了搶劫犯,搶劫犯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不法侵害的狀態和危險已經結束,所以停止行為造成的損害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都應該積極運用這壹權利與犯罪行為作鬥爭。利用正當防衛維護國家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嚴重損害的,刑法在量刑時將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編輯本段]五要素

侵犯真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合法”是指法律法規不允許,侵權行為不壹定構成犯罪。壹般認為,對於精神病人實施的攻擊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正當防衛,比如貪汙、瀆職等不具有急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壹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非法侵權應該由人來實施。原則上是緊急避難而不是自衛反擊動物的傷害行為。不法侵害必然存在於現實中。如果辯護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則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是主觀上的過失,刑法規定了過失犯罪,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事故。

侵權正在進行中

只有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合法利益才能構成威脅和緊迫,所以防衛行為才能是正當的。壹般來說,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從不法侵害人開始實施侵害時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實際威脅明顯、緊迫,並且實施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認為侵害已經開始。比如放置炸彈後,即使炸彈沒有被引爆,也構成非法侵權;凡以殺人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開始殺人,也視為非法侵害的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緊迫而現實的侵害威脅時,不法侵害即視為結束。具體而言,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主動停止侵害,逃離現場,已經造成危害結果,不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犯罪中,即使侵權行為已經既遂,如果損失能夠及時挽回,也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壹個強盜拿走了別人的財產。雖然搶劫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使用暴力,取回財物,也算是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之後進行辯護是不適當的。具體分為:防禦前(傷前)或防禦後(傷後)。前者俗稱“先下手為強”。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正在實施的行為或有許多跡象表明危害將會實施的行為可以被證明是正當的。

有防禦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辯護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指的是辯護人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禦性挑釁,互相打鬥,意外防禦等。都是沒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禦性挑釁——故意造成對方先侵害自己,再以正當防衛為由侵害對方。這就是俗稱的“挑戰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犯罪感,不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但這仍然是壹種非法的傷害行為。互相打架——雙方都有傷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但打架後,如果壹方求饒或逃跑,另壹方繼續侵害,則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壹方故意侵害他人,偶然滿足其他防衛條件。比如,A企圖用車撞死B,B正要搶劫C,A對B的犯罪行為毫不知情。本案中,A不具有保護利益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侵權者的抗辯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因為侵權行為是侵權人自己造成的,只有自己進行抗辯,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是* * *共同犯罪,也只能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辯護,而不能為沒有實施侵害的共犯辯護。如果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假想防衛或緊急避險。也可以對侵權人帶來的幫助其傷害的對象進行。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想調戲B,B的同伴C把A打倒在地,然後用重物砸死A。這顯然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註意的是,凡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要強奸B,即使B防衛過當殺死了A,也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編輯本段]構成條件

簡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巴黎“紅燈籠”茶館血案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巨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原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客體條件和限度條件。

因果條件

說明肯定有非法侵權。首先,我們無法對合法行為進行辯護。第二,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所謂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根據行為人主觀上的無罪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不法侵害的含義在刑法中沒有明確解釋,壹般認為應具備三個特征:1和侵害。侵權是壹種可能造成損害的攻擊性行為。首先,不法侵害必須是行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單位的行為。其次,這種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征,即它是對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攻擊,或者會產生壹種使合法權益感到受到危害的狀態,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成為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否則就談不上允許防衛。2.違法。我國刑法第20條中的“不法侵害”壹詞,並不僅限於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還包括尚未觸犯刑法的壹般違法行為或觸犯刑法,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無責任人有權侵害他人,只規定無責任人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也說明無責任人有可能侵害他人。3.可停止性。威懾是制止不法侵害,或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或降低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違法行為雖然可以是不作為,但通常以積極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而這種積極行為往往具有暴力性或攻擊性,肯定具有壹定的強度。如果發生了不法侵害,危害後果就會隨之產生,即使實施了正當防衛,也不能阻止危害後果的發生或挽回損失。這樣的不法侵害是不可阻擋的,所以無法正當防衛。

時間條件

指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進行自衛。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處於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的進行中狀態。不法侵害的“開始”壹般應從實施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非常明顯,且無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不法侵害“尚未完成相關知識宣傳(學生答辯)捆綁”應在實踐中具體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由其引起的危險狀態仍在繼續。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盡管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危險狀態仍在繼續,但應視為不法侵害的結束。如果抗辯不符合上述時間條件,稱為抗辯不及時。不當防衛有兩種:不法侵害開始前的防衛,稱為事前防衛;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抗辯稱為事後抗辯。防衛過當是故意犯罪。

主觀條件

指有防禦意圖。所謂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並決心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心理狀態。因此,防衛意圖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即正當防衛的認知因素。二是停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心,即正當防衛的意誌因素。有些行為在形式上看似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於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這種情況可以包括以下兩種:1,防禦性挑釁。是故意挑逗對方實施不法侵害,並借機傷害不法侵害人的行為。雖然有壹些不法侵害,但教唆犯也進行了所謂的正當防衛,在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於不法侵害是在挑釁者的挑唆下故意誘發的,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但無防衛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故屬於故意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2.互相爭鬥。是指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控制下,參與者主觀上、客觀上實施的持續的相互侵害行為。在與對方發生打鬥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對象條件

是指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正當防衛,而不能對與侵害行為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正當防衛。如果是針對第三人實施的,則屬於故意犯罪。如果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親友進行抗辯,不僅不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反而可能產生新的不法侵害。

極限條件

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我國每個公民在使用正當防衛這壹法律武器的同時,也必須把握好正當防衛的界限,防止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造成防衛過當。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原則上,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為準,同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在手段和力度上不應有太大的區別。“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本質上是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兩面。“造成重大損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具體表現;“超過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損害”的標準。也就是說,沒有造成重大損害就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換句話說,只有造成重大損害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不存在所謂的“手段過度”和“結果不足”或相反的情況。限制正當防衛是否會使防衛人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過分,影響自己的權利,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對某些不法侵害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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