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詳細規定請看廣告法。
此外,《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店家提供的商品要明碼標價。“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消費欺詐: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三)銷售“等外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謊稱是真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銷售者采用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和實物樣品等手段。
產品;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第六條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均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所受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由消費者購買。
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費用增加壹倍。"
這裏我只舉幾個簡單的法律條文作為例子。如果想了解詳細的法律規定,請繼續查閱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