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李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之前“工作了很多天”,因為最近“睡眠不太好,想早點回家睡覺”。他用了壹篇近300字的“短作文”批評公司的加班氛圍,認為公司“永遠是態度的意思,不是想說的事情。”
事發第二天,他與公司簽訂了自願辭職信,卻收到公司通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李將此事發布後,雖然公司撤回了處罰通知,但他堅持要求公司發布公告說明此事,並通過所有郵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
據稱,該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公司正在配合勞動監察部門進行反饋。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表示正在調查此事。
可見這次事件是因為加班造成的。後來李自動辭職,卻收到了辭退通知。其他後續就不說了。提到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的問題,是違法的。辭退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壹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
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和證據。
2.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符合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4.仲裁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我們拒絕加班獲得補償的情況並不少見。我也在網上找到了很多相關案例。壹起來看看吧~
河南的石先生,在東莞工作,2013入職東莞長安鎮某電子公司。2021年6月25日,石先生因拒絕加班被公司解約。
公司公告顯示,20265438年6月至2021年6月23日,上級主管安排石先生加班,但石先生未經批準拒絕加班,影響生產進度。最後,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終止了與石先生的勞動關系。
石先生認為自己的崗位屬於管理崗位,每天只上班8小時,不包括加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規定了他的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而且公司安排加班的時候,他已經請假了。
勞動仲裁庭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本案中,用人單位安排石先生加班,屬於臨時增加工作內容。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石先生有權依法拒絕。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最終,在同年8月20日,壹個仲裁庭,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史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9300元。
讓我們回到之前的話題。對於李的情況,拒絕加班的原因是因為這項工作的完成沒有超過規定時間,明天就可以完成。但是因為我太累了,想休息,領導說三道四,要求加班。個人覺得有點過分。
所以,再遇到這種情況,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沒有必要裸辭,該拿的就拿,這樣可以有效杜絕老板無故要求加班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