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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采礦的典型案例

越界開采是常見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壹個關於跨界采礦的典型案例。歡迎閱讀!

越界開采典型案例1:

2012年6月5日,吉山鐵礦與市國土局簽訂協議,以出讓方式有償取得吉山礦區采礦權,有效期6年至2010年6月5日,開采的礦產為建築用安山巖,核定開采面積為0。1759平方公裏,有三個運營點。2012、12吉山鐵礦因選礦廠生產需要修建尾礦壩,使用了大量石料。因此,擅自在批準的礦區外兩個作業點(礦區西部和西南部)進行爆破開采,越界開采石料20萬噸,其中約654.38+07萬噸用於修建尾礦壩,其余3萬噸用於銷售。

[處理]

在調查處理中,市國土局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國土子涵[1998]第190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未開采吉山鐵礦尾礦庫建設用石料170噸。吉山鐵礦約3萬噸,未按批準的開采區域開采,認定為越界開采,並予以處理。

2005年9月8日,市國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1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稷山鐵礦退回批準的礦區進行開采;2.沒收吉山鐵礦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分析]

此案在礦產違法案件中具有壹定的代表性,值得深思和警示:

稷山鐵礦依法取得采礦權後,為盡快開始開采,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擬修建尾礦壩。因此,在批準的開采區域外開采石料用於設施建設的初衷是合理的,其初衷不是為了盈利。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相關政策,不作為非法采礦進行處罰。然而,吉山鐵礦未能妥善處理尾礦壩建設需求與實際開采量之間的關系。對於開采出來的3萬噸石料,吉山鐵礦在不知道石料是在礦區外開采且未取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將石料出售,取得了部分非法所得。這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構成越界開采的違法行為,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對這壹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責令退回礦區範圍,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返回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適用下列規定:

(壹)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和轉讓方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將采礦權用作抵押物的,處以5000元罰款;

(五)違反國家收購礦產品購銷規定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國土資源部關於申請采石、挖砂、挖石、取土等礦產資源法律問題的批復》(國土子涵[1998]190號)

1998-08-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

最近收到壹些關於削山鑿石填海修路挖砂挖石挖土等法律適用的請示。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的自然資源?構成這座山的沙、石、粘土和各種巖石都屬於礦產資源。

二是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使用砂、石、土,但不以獲取礦產品利潤為目的將其投入流通,或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於公益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要在異地開砂、石、土進行公益建設的,應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應當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類似情況可參照本文件精神處理。

跨境采礦代碼類型案例2:

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重慶市雙橋區潼僑鄉聯合煤礦損害賠償糾紛壹案,不服重慶市永川人民法院(2004)第1321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永川永和煤業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礦區相鄰,自2003年以來,被告壹直在原告礦區開采。2004年3月,受有關部門及被告等八家煤礦的委托,重慶市第壹三六地質隊地質勘察設計院對相關礦井的采礦權進行了勘察測量。結論是什麽?通聯煤礦+315雙連灘巷和+322雙連灘巷均已超過其自行登記的礦井邊界最低高度(+430m),進入永和煤業公司礦井邊界,平面位置85m,標高55m。+365雙連潭巷北長462m,南長551m,北長422m。?被告先後開采或破壞原告煤炭資源12156噸、5796噸,價值300余萬元。被告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開采原告礦區的煤炭,並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

被告通聯煤礦辯稱,原告提供的報告不科學,不應采信。我煤礦沒有開采原告礦區的煤炭,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壹審法院認定原、被告為相鄰礦區。2004年4月,為解決永川、大足、雙橋等8個相鄰礦井的礦產資源糾紛,經重慶市煤炭工業局推薦,受永川中小企業局、大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雙橋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8個相關煤礦(包括被告)委托,重慶市第136地質隊地質勘察設計院承接了永和煤炭公司、通聯煤礦等8個項目。2004年4月28日,重慶市煤炭工業局、重慶市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安監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關於解決永川市雙橋區大足縣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問題的會議紀要》稱,為制止永川市雙橋區大足縣相鄰煤礦越界開采,確保相鄰煤礦安全生產,防止重大事故發生。2004年4月3日,重慶市安監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永川中小企業局組織召開會議,解決雙橋區大足縣相鄰煤礦越界開采及相關安全生產問題,永川中小企業局、永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雙橋區安監局、雙橋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縣安監局等單位參加。與會者的精神?原則,認真聽取了《永川大足雙橋八礦礦業權調查報告》,我們認為該報告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符合實際情況,會議同意紀要如下:

壹是根據136地質隊的實測報告資料,認定銅橋聯合煤礦等7處煤礦存在越界開采或越界行為,必須在2004年4月20日前交回合法采礦權。

2.根據136地質隊聯合調查資料,上述7處煤礦越界情況如下:2。雙橋區通聯煤礦+365雙聯煤巷水平越界進入永和煤業公司西35m,北462m,南551m;+322雙聯煤巷水平越界進入永和煤業公司向西85m,向北483m向下越界,進入永和煤業公司,垂直高度55m三是針對非法越界開采煤礦涉及跨區域縣市,由市煤炭工業局依據《煤炭法》,市國土資源局、房管局依據《礦產資源法》,重慶煤礦安監局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依法處罰非法越界開采煤礦行為。四、所有非法越界開采或越界行為的煤礦要由市有關部門處理決定下達後,按照永久密封質量標準的要求對通過密閉的井進行處理。2004年5月27日,字(2004)第008號《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告超越劃定的礦區範圍開采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5,438+0萬元,罰款65,438+0.5萬元的處罰,上述款項由被告支付。2005年5月23日,渝煤[2004]8號討論紀要確定了封堵位置,要求被告在+429水平下山口及南翼風眼口處做永久性封堵。被告也按照規定被查封。

跨界挖掘代碼類型案例第三條:

我院受理原告攸縣蘭村鄉石聯村老虎沖煤礦(以下簡稱老虎沖煤礦)、被告攸縣蘭村鄉石聯村青山排煤礦(以下簡稱青山排煤礦)壹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負責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老虎沖煤礦訴稱,2003年7月,被告擅自打開該礦密閉豎井,水平矸石被掘進40米越過兩礦邊界,進入原告礦區采煤。原告向村委會和鄉政府反映情況,鄉政府要求原、被告協商解決問題。2003年6月4日65438+2003年2月4日,原告部分股東在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煤炭資源開采協議,但被告未按照協議約定,在原告開采範圍內繼續掠奪性開采,致使原告能夠開采的那部分煤層無法開采。庭審中,原告稱原告部分股東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被告越界開采屬於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314400元。

原告老虎沖煤礦提供了以下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

1、原告的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用以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和合法采礦權。

2.整改通知。證明被告越界開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3、青山排煤礦違反生產秩序進入禁區制止冒險作業。用以證明在下達整改通知書後,被告仍進行越界采礦作業的事實。

4.壹份調查記錄(受訪者劉世連)。證明被告人越界的事實。

5.對黃雲華的調查筆錄。證明被告侵權。

6、煤礦資源開采協議。證明該協議是部分股東簽署的,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7.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收據。證明原告依法繳納國家稅費,享有采礦權和使用權。

8.老虎沖煤礦的股東協議。證明老虎沖煤礦股東為11及其股份分配情況。以證明《煤礦資源開采協議》的簽訂侵害了大多數股東的合法權益的事實。

9.評估報告。證明青山排煤礦越界開采和老虎沖煤礦開采煤炭資源價值為31.44萬元。

10,巷道貫通測量壹條測量意見和壹條補充意見。以證明被告越界利用侵權的事實。

11,證人邱繼福的證言。證明其他股東不知道老虎沖煤礦與青山排煤礦當時簽訂開采煤炭資源協議的事實。當他們得知協議後,股東們去了相關部門,要求終止協議。證明本協議的簽訂侵害了大多數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告青山排煤礦辯稱,我煤礦依據原、被告於2003年2月4日簽訂的《煤礦資源開采協議》第二條。甲方(原告)同意讓出32米邊坡供乙方(被告)開采?在開采範圍內,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有效的協議。根據向秋實礦業權評估報告(2004)第029號評估報告,我礦未超出協議約定的開采範圍,其行為對原告不構成侵權。評估報告中提到的8號和9號煤層並非我礦開采,而是由原礦主皮和譚秋華於2002年開采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青山牌煤礦提供了以下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

1,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資質證書等。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及其合法的采礦權。

2、煤礦資源開采協議。證明被告在原告範圍內開采資源是雙方協商的,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

3.巷道貫通測量的勘測意見和補充意見的復印件。證明被告的采礦行為符合雙方約定的範圍,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

4.對黃雲華的調查筆錄。確認《煤礦資源開采協議》由雙方自願協商簽訂。

5.煤礦購買協議的復印件?

跨境采礦代碼類型案例第4條:

越界開采的本質是無證開采。這兩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是壹樣的,只是處罰方式有區別。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在龍樓鎮與昌灑鎮交界處發現壹單位非法開采鋯鈦砂礦。經現場勘查和測量,確定文昌東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公司)為越界開采。經查,東山公司於2007年3月取得文昌市昌灑鎮百靈西鋯鈦砂礦區采礦權,並取得采礦許可證。2007年6月,東山公司在龍樓鎮與國民經濟社三個村民小組簽訂了890畝臨時采礦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範圍內。2008年5月,東山公司開始安裝機組進行開采。現場調查發現開采了8個單元,其中5個單元在本礦區範圍外開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向東山公司發出通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3月30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礦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專家組鑒定,東山公司跨境開采鋯鈦砂礦價值102540元。

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作出處理決定。責令退回礦區開采,沒收違法所得654.38+002.54萬元,並處罰款3076.2萬元?行政處罰。

評論和分析

本案是壹起跨境采礦案。

越界開采違反已批準的開發利用規劃,破壞相鄰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總體布局,容易引發安全事故。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責令退回礦區範圍,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礦區,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並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超出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處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文昌縣國土環境資源局針對當事人越界開采情況,邀請專家對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價值進行鑒定,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責令退回礦區開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程序,定性準確,定量適當。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勒令返回礦區采礦?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處罰。

采礦權,顧名思義,就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無限的權利,而是有條件和相應義務限制的權利。最重要的義務之壹是在批準的礦區開采礦產資源。超出這個範圍,就會失去相應的合法開采權益,其開采行為本質上屬於無證開采。但越界開采的隱蔽性更強,兩者在處罰上也有壹些區別:對於越界開采,采礦者現有的采礦權將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拒絕返回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將吊銷采礦許可證。對於采礦權人來說,就是剝奪他在法定區域內的采礦權,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罰款不到違法所得的30%。但是無證開采可以因為沒有采礦許可證而被吊銷,所以罰款金額在違法所得的50%以內,高於越界開采。雖然處罰有區別,但本質上,這兩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是壹樣的。

本案中,從罰款數額來看,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已經超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5萬元的底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返回礦區後,當事人沒有再次越界的,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當事人取得采礦權後,作為露天開采,其用地範圍應與采礦許可證所載礦區範圍壹致,當事人從當地村集體租用的890畝臨時用地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範圍內。此外,土地租賃和臨時用地開采都是違法行為,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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