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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發展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依法納稅,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保護環境。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做好個體私營經濟的服務、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證照領取手續。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外,不得設定其他審批條件。不得超過規定的審批時限。

在自治州從事個體私營企業經營的人員不受戶籍限制,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向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證照,享受自治州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使用土地,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收回、拆除或者占用經批準的生產經營場所。因拆遷需要,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

水電部門在水電供應方面,要把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貸款,貸款條件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第七條私營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失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總數50%以上的,可以註冊為勞動服務就業型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第八條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數30%以上的私營企業,經市、縣民政、稅務部門批準,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可享受民政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第九條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特困戶從事個體經營,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3年內免收管理費。

在邊遠貧困鄉鎮從事個體私營企業經營的,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3年內減免管理費。

拉祜族和其他邊境貧困少數民族從事個體經營的,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免收壹切管理費。第十條申請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免交1年管理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投資建設市場,3年內,土地收益減半征收。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以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外,減免管理費5年。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進入政府規劃的經濟園區投資開發建設,享受各種優惠政策。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購停產、關閉、破產的國有和集體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3年內免收管理費。第十三條私營企業可以承包、租賃、購買、兼並國有和集體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參與各種經濟類型企業的投資和參股。第十四條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辦理進出口經營權。第十五條科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從事個體私營企業經營或者受聘於私營企業的,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接收並保管其檔案,辦理職稱評定和聘用手續,公安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城鎮落戶手續。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用工、財務、安全、衛生等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勞動報酬,不得虐待或者變相虐待職工,保障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雇用童工。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和傷殘保險。

私營企業有條件的要建立工會組織,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行業和商品以外的其他行業和商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封鎖、限制、幹涉或者壟斷。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和經支付卡批準以外的收費。

收費部門必須持物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和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進行收費。不得超出收費許可證核定的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無收費權的單位和組織的名義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罰款或攤派費用。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扣繳外,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繳或者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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