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執行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林木種子發展規劃;
(三)負責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林木種質資源和林木新品種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林木品種的選育和審定以及林木良種的選育和推廣;
(五)組織林木種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技術交流;
(六)監督檢查林木種子質量和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綠化、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林木種子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實行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林木種子儲備制度。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林木種子發展規劃,確定林木種子儲備品種和數量;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保管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林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
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應列為林木種質保護區。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對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優良林分、優良單株、珍稀瀕危物種、古樹名木和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種質資源。
因科研、教學、人工養殖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保存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采集野生珍貴樹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種質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權限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省外提供珍貴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產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辦理省外檢疫手續。
從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須經省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出具檢疫證明,並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登記。
向國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和開展引種試驗,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林木品種選育工作,建立林木良種基地。第十二條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者省級審定,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省級或者國家審定。省級審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主要林木品種申請省級審定的,申請人應當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驗收應在壹年內完成。申請國家審定的,申請人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