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和相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其作為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之壹。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自然保護區實施綜合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協調、監督和檢查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組織自然保護區的等級評估;組織調查處理汙染事件,並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破壞和侵占自然保護區的重大事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管理壹些綜合性或特殊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地質礦產、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相關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分管自然保護區的劃分、規劃、建設和管理;建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制定保護和管理措施;組織調查處理破壞和侵占自然保護區的事件。第八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依法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規劃;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教育自然保護知識;負責自然保護區界標的配備和管理。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自然集中分布區;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森林、濕地和水域;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洞穴、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自然區域。第十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和縣(市)級。
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由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委托當地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地方、州、市自然保護區由同級自然保護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委托所在地自然保護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由同級自然保護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十壹條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省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自然保護區有關管理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報。
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立地、州、市、縣(市)級自然保護區,參照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程序辦理。第十二條建立跨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申請,按照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報批。第十三條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界限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範圍和界限的調整或者變更,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