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公訴(2014)第4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郭犯尋釁滋事罪,於2014年2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委托代理人陸出庭支持公訴。審判現在結束了。
我們發現
經審理發現:
1,201 2003年7月4日0時許,在石家莊市橋西區市場某燒烤場,被告人楊*和飛飛(在逃)酒後無故毆打被害人邢*,將邢*打傷。經鑒定,邢某傷情較輕;
2.2065438年9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楊*與長興街某手機店員工發生矛盾,遂指使被告人郭*帶領李*(在逃)、三兒(在逃)砸碎手機店玻璃門,造成被害人劉*直接經濟損失65438+。
3.被告人楊*因出租歌廳與李* B發生矛盾。2013、12、2013年9月,被告人楊*指使被告人郭*帶領李*(在逃)、張*(在逃)等人。2065438年9月04日至2065438年9月08日,被告人楊*帶領其工作人員多次到“a歌廳”對施工人員進行恐嚇、威脅,阻止裝修,致使“a歌廳”裝修多次停止;
4.2013年10月9日左右,被告人楊*指使被告人郭*帶領張*(在逃)、李*(在逃)、三兒(在逃)到“某歌廳”砸壞施工用的電纜、洞口,損毀財物鑒定價值人民幣4590元。
2013年10月30日,李* B到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刑警大隊重大案件偵察中隊,舉報楊*等人的違法犯罪問題。6月2014日17時許,該中隊民警在石家莊市新華區將楊*抓獲,並將楊*在出租屋內抓獲。楊*賠償邢*各項損失15000元,邢*對楊*表示諒解。楊*賠償劉* B各項損失65438元+0,000元,郭*賠償劉* B各項損失65438元+0,000元。劉* B對楊*和郭*表示理解。楊*賠償李* B因破壞某歌廳財物造成的各項損失人民幣100000元,郭*賠償李* B因破壞某歌廳財物造成的各項損失人民幣5000元。李* B對楊*和郭*表示理解。
被告人楊*、郭*當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李*、李*、王*、劉*、邢的陳述,證人王*、李*、劉*、張*、王* B的證言,鑒定筆錄,受損財物照片及購物小票,報警記錄,被害人病歷,石家莊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心的價格鑒定意見。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郭*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威脅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有罪。被告人楊*、郭*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和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分別對楊*和郭*表示諒解,酌情對被告人楊*和郭*從輕處罰;被告人郭*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按壹日計算,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按壹日計算,監視居住二日按壹日計算,即2065438年6月+2004年6月至2065438年6月+2005年2月19年。
2.被告人郭*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按壹日計算,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按壹日計算,監視居住二日按壹日計算,即2065438年6月+2004年6月至2065438年6月+2005年2月19年。
裁判日期
2015年2月5日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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