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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辦案中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是司法的永恒主題。如何在辦案中體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是每個法官面臨的重要課題。辦案的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各類案件,正確適用法律衡量、評價和處置案件爭議中的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後果。總之,法律效力就是法院嚴格依法辦案。辦案的法律效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辦案的法律效力包括程序性和實體性兩方面的內涵。第壹,審判程序必須合法公正。關鍵是嚴格依法辦事,把壹切訴訟活動納入合法、公開、規範的軌道;第二,司法實體必須公正合理。實體裁判應當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辦案的社會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使社會了解、理解、認可和支持其判決,從而完成法律評價的社會認同。辦案的社會效應非常廣泛,包括:政治效應、經濟效應、文化道德效應等等。這是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更高層次的追求。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問題上,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兩個極端。壹種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確理解適用的法律,把法律當成壹成不變或者必須有唯壹答案的教條,導致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機械適用法律,導致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脫節。另壹種是無視法律的基本要求或合理含義,甚至無視法律的規定,使法律可以隨意服從眼前的需要或特定人的需要。這兩個極端都不利於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眾所周知,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謀求社會福利,而法官作為權衡社會利益的工程師,是想用法律來謀求社會福利的。如果壹味強調法律而不考慮適用法律的社會效果,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初衷。因此,法律的適用不能是機械的,而必須是靈活的。即使在特殊情況下,為了追求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也可以對法律的適用進行修改,以彌補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以社會效果的名義為所欲為。社會效果的判斷有其客觀標準。這個標準不是那個人的主觀臆斷,而是大多數人認為這個社會效果是符合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正如卡多佐所說,“在這些問題上真正重要的不是我認為是對的,而是我有理由認為其他智力和良知正常的人可能合理認為是對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為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法官需要正確理解法律,不斷提高運用法律的能力。法律是我們手中的武器,法官必須精通法律,具有高超的專業技能。只有這樣,才能深刻理解各種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圖,準確適用法律,真正維護法律正義,才不會在各種幹擾司法獨立的不良風氣面前無所適從、不知所措。其次,為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法官還需要有大局觀念和服務大局的意識。司法工作必須服務於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這是人民法院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法官只有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司法工作,才能不迷失政治方向,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充分認識司法工作服務大局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努力提高服務大局的意識和執法水平。充分發揮法院規範、保護和規範司法職能的作用,有效運用司法手段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是我們審判工作的價值目標。具體到個案,需要兼顧雙方、國家、集體甚至第三人的利益。我認為,要做到這壹點,法官要註意以下五點:1,積極全面地履行解釋權。總的來說,人們的法律意識薄弱,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知之甚少。有些當事人雖然手裏有法律條文,但往往壹知半解。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法官和法院判決的不滿,往往是因為誤讀了法律,或者聽信了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的讒言。因此,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解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從而幫助當事人更好地參與訴訟、表達訴求,使自己不僅成為優秀的法律適用者,而且成為光榮的法律宣傳員。2.靈活運用調解來結案。在民事訴訟中,我們主張“多調少判”,特別是對於涉及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法律滯後且判決後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雙方今後仍需共同工作生活的婚姻家庭、相鄰糾紛以及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法官應盡力尋找各方利益的平衡點,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3.巧用分寸。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具體案件自行判斷的權利。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在調解、庭外和解等結案方式無法實施,剛性適用法律規定會造成實質不公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在法定裁量範圍內找到利益平衡點,在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兼顧雙方利益的前提下,做出相應的公正判決。4.案外手段的綜合運用。毋庸置疑,司法不是解決糾紛的唯壹手段,在特定情況下也不是最好的手段。有些糾紛,比如壹些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甚至壹些由民事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單靠司法手段是很難有效解決的。因此,更重要的是通過案件以外的手段解決糾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在很大程度上是壹個“鄉村社會”,或者說是壹個“熟人社會”。在這樣的亞文化圈子裏,可能會有特定的、特別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手段。它不像法律那樣受到某些程序和規則的限制,利用這些手段可能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事實表明,在“鄉村社會”中,由基層組織、受尊重的村民甚至村民自己的爭吵和協商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更有利於結案。5.做好當事人案中和案後的思想工作。有些時候,雙方都很情緒化。實質上,無論法官怎麽判,雙方都不會滿意。這就需要法官根據證據進行判斷,在審判過程中和結案後,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做思想工作,不爭取不穩定事件的發生。當然,有時候說教是不夠的。它要求法官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弱勢群體爭取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比如對作為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當事人進行民事救助。上述五項具體措施也是新時期黨和國家對法官的新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是提高法官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同時,還需要把握以下三點:壹是要樹立大局意識,提高政策水平,始終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審判工作。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不能急功近利,不能以偏概全,不顧大局。其次,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強隊伍作風建設,提高辦案專業水平和審判藝術。要正確準確執法,以法服人;要提高審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讓人民群眾看得懂、看得懂、服得了;要杜絕生、冷、橫、硬、煩的官僚作風,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工作,以情動人。最後,要增強公眾意識,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要充分調動輿論的作用,讓社會和公眾了解、理解、支持法院的審判工作,培養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保護法律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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