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張德勝建的土坯房該不該拆?
答: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公有土地承包給了農民。這樣,農村出現了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個體耕種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現象,這是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新突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政策規定,通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集體(發包方)在限定的時間內將土地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權讓與承包方,承包方據此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它源於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壹種法律形式。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絕對的,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在任何條件下都具有絕對效力;土地承包後,集體仍是承包土地的唯壹所有者,享有排他性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源於土地所有權,並受土地所有權的影響和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更不用說土地所有權的消滅。相反,實踐證明,這是壹種更好的實現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者通過承包成為集體土地的管理者。他們利用集體土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行使的是從所有權權力中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不是所有權本身。當然,所有權的變更會直接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同於土地所有權,其各種功能發揮的程度和範圍或多或少受到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政策和當事人之間合同的限制:
第壹,時間限制。合同的有效期是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承包方只能在法律允許的權限範圍內,在合同有效期內行使承包經營權。
二是使用限制。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使用土地,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承包方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葬墳、挖坑取土。為經營方便,確需占用少部分耕地進行建設的,必須先征得集體組織同意,並按法定程序報批,承包期屆滿,承包方必須恢復土地原狀後方可承包。承包方在使用承包土地時,必須給予合理的投入,以保護土壤肥力。對於少數管理不善造成土地貧瘠或土壤肥力嚴重下降的承包戶,集體有權幹預或給予經濟處罰,甚至收回土地。
三是刑罰的制約。承包方的處分權僅限於土地轉包,必須征得土地所有者(集體)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擅自轉包;分包合同中應當向發包方履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規定的土地用途不得改變。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承包方轉包的是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承包地,即處罰的對象是土地的經營管理權,而不是土地本身。承包人無權處置公有土地。
第四,承包方也有義務保護承包土地上的公共建築、生產設施、樹木等公共財產。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壹種有限的財產權利,與所有權有著嚴格的區別,在土地承包法律關系中,業主和承包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土地承包給農民個人並不轉移所有權,個人只對承包的土地擁有使用權。農村土地作為生產資料,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承包方不得隨意使用承包地,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合法使用。即使是用於農業生產的建築物和設施,也要按照村鎮統壹規劃或合同規定執行。農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應當嚴格辦理合法手續。此外,《國務院關於嚴禁農村建房侵占場地的緊急通知》明確禁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從上述法律政策來看,承包方只有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的權利,沒有所有權;承包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挖坑、開礦、葬墳。《民法通則》對此也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本案中,張德勝的行為是直接違反現行法律政策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他限期拆除房屋,必要時可以罰款,直至收回他承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