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索賠要以法律為依據。首先要確定索賠不是為了盈利。如果目的不純,法律是不會支持的。作為消費者,索賠要有法律依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合理索賠。但不是出於簡單的發泄,要求是散漫的。索賠要合法,即索賠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都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1倍。當購買的缺陷產品給消費者人身、財產造成實際損失時,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也可以索賠假禮物。目前市場上經常有“買壹送壹”的促銷活動。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促銷性的加價不同於壹般的免費加價。因為消費者付費購物是為了獲得贈品,贈品也應該算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所以這些贈品必須是合格的產品,否則可以被經營者認定為欺詐。損害的程度和索賠的金額要具體分析,法律索賠的適用要合理有據。第二,質量問題是索賠的關鍵。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消費者的投訴量也在不斷增加。在大量的投訴中,大部分都是因為質量問題,而這種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最終都會反映到經濟行為中,表現為索賠。對於質量造成的損害,索賠的程度也是不壹樣的。輕的損壞只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壞,重的損壞可能導致事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以首先要搞清楚什麽是質量問題,什麽是產品缺陷。產品存在缺陷肯定會影響使用,這是客觀事實,但另壹方面也不能認為所有的故障都壹定是質量缺陷造成的,因為消費者也會因為使用不當或其他原因出現質量問題。所謂的質量問題不等於質量缺陷,在問題沒有被證明之前只能算是單方面的臆測。這就是《民法通則》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外,消費者還可以運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生產者不能有效證明免責條件的,不免除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表面上看,這是有利於消費者的,可以避免自檢申請的免費、費力、昂貴,但實際操作中成功案例很少,尤其是涉及到高科技產品的判斷,技術優勢幾乎完全掌握在生產者手中。說白了,消費者能找到的技術問題比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更難。這樣消費者就沒有捷徑可走了。壹旦發現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消費者該如何索賠?要看具體情況。第壹,質量缺陷只影響產品本身的使用。根據現行國際慣例和生產者的承諾,如果產品存在超出保修期的缺陷,生產者壹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在保修期內出現缺陷,廠家必須執行原保修承諾。壹旦產品存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質量缺陷,消費者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追究生產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無論是否已過保修期。第三,索賠的時候要有證據意識。從受理的大量消費者投訴來看,部分消費者不懂法,缺乏證據意識,導致壹些消費糾紛投訴不及時、不對、不充分,最終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常見的有:逾期投訴。國家明文規定,不受理因保修期滿和商品保修期而產生的糾紛。異地投訴。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壹般會向商家或服務單位所在地投訴。消費者與經營服務單位不屬於同壹行政區域的,消費者壹般不能向自己所在地投訴,只能向經營服務單位所在地投訴。因消費者不當使用產品而引起的投訴。消費者未按照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或者拆卸商品的,責任由消費者本人承擔。這種抱怨很難歸咎於商家。毫無根據的投訴。消費者投訴時,應當持有真實的購物憑證或者接受服務的收據。現實生活中,很多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並沒有養成索要發票和信用卡的習慣。壹旦發生消費糾紛,沒有證據,連受理投訴的條件都達不到,更別說索賠了。另外,以下投訴消協也不能受理:商品標註為“加工品”;爭議各方已達成和解;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已經受理並處理的;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等。第四,註意索賠的方式方法。作為消費者,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不是保持沈默,自認倒黴。不要誇大其詞。不現實。二是動作要快。如果協商不能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妳應該及時投訴,不得延誤。耗時過長的投訴,不利於判斷商品原破損與正常磨損的區別,導致定性困難。拖延投訴還會導致超過產品的“三包”期限,使投訴者的利益受到壹定的損失。第三,註意不要誇大事實。消費者投訴商品質量和服務差,首先要確定自己是嚴格按照說明做的,投訴和索賠是完全合理的。壹定要根據實際情況投訴,不要誇大事實,不要掩飾自己的使用不當。如果雙方在責任過錯上各執壹詞,就很難及時解決問題。第四是不要提出過分的要求。無論是要求修理、退貨、更換還是賠償,都應該合理合法。過分的要求甚至無理取鬧,都有可能使問題復雜化,導致投訴調解失敗。如果不合理,甚至會抵消要求的合理部分。要知道,國家法律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有據可查。投訴商品質量問題時,壹定要保留好受損商品的各個部位和所有關於商品的書面材料,有助於查清商品的原型號和產品批號、產品標準和服務承諾。同時,質保書、發票、信用卡的復印件也是寫投訴信時必不可少的物證。如果有雙方協商的書面材料或者權威部門的質量鑒定就更好了。六是權威鑒定。人們經常會對壹些感官難以確定的商品質量問題產生糾紛。最有說服力的是請權威的質量監督檢測部門對其進行鑒定,以確定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問題的程度。第七,明確提出意願。索賠金額會給對方提供壹個解決問題的機會,或許廠家或商家會以此為參考進行賠償。5.精神賠償不應被濫用。精神損害賠償是近年來法學界的熱門話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為:“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侮辱、誹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物品,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消費者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要求商家對消費者進行精神賠償。作為消費者,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壹定要註意實事求是,要求要合理、適當。如果要求過高,對方無法接受,會增加索賠的難度。六、理賠需要良好的消費環境。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消費者畢竟還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不可能成為各種消費活動的專家。所以要求賠償時因為不懂法而漫天要價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就需要經營者教育和引導消費者正確使用產品和接受服務,依法經營,積極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消費者營造誠實守信的環境,不得將展品、樣品作為正品銷售給消費者或提前告知,停止故意隱瞞產品真實信息,主動召回存在質量問題或缺陷的產品,使消費者不至於濫收費用、超理性索賠。誠信消費環境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營造。只有消費和諧了,消費者索賠才不會成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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