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機關招聘的範圍和對象是: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戶口所在地165438+2009年10月28日為準);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2010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2010;
(3)碩士及以上學歷研究生戶口不限(畢業證書、學位證須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
省屬單位原則上按上述要求執行。部分崗位如有變動,以招聘計劃中的備註為準。
2.市以下各級機關招考範圍和對象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公告。
3.鄉鎮機關錄用優秀村幹部考試的公務員範圍和對象為: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擔任村黨組織和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職務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成員擔任上述職務3年以上。申請人服務時間確認截止到2009年6月65438+2月31。在全日制學校當村幹部的時間不能算作在職時間。
4.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到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為: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到村(社區)工作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稱職、仍在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申請人服務時間確認截止到2009年6月65438+2月31。
5.提前組織的公安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司法輔助人員部分職位的招錄範圍和對象為: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招錄職位所需畢業證書的社會人員,其他要求以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公告為準。
6.截至2009年6月28日,報考公務員不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不能報考,現役軍人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0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非2010應屆畢業生和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研究生也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開除公職未滿五年的人員、在考試中被發現有作弊、舞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幹部在擔任村“兩委”及以上職務期間受到處分或者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村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不得報考鄉鎮機關招錄優秀村幹部的職位。
屬於《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實施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不適宜錄用為公務員的,不得報考各級公務員;屬於《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三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的人員,也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招錄機關公務員回避的職位。
(二)招聘條件
報考人員除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上述招錄範圍和對象的下列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出生於1973 165438+10月28日至1991年165438+10月28日之間)。
2.報考省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法律崗位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市及以下其他職位資格條件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公告。
3.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要求年齡18至35周歲(1973 165438+10月28日至1991年165438+10月28日),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其中,現任村“兩委”專職,年齡18至40周歲(1968 165438+10月28日至191年165438+10月28日之間出生),中專學歷。
4.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崗位,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齡18至30周歲(出生於1978 165438+10月28日至1991年165438+10月28日之間);雙眼裸眼視力4.8及以上,部分崗位裸眼視力可放寬至4.5及以上(招聘崗位見備註);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體能測評四項各項成績必須達到45分及以上(男:10 m× 4來回跑≤12"8、立定跳遠≥2.08 m、引體向上≥7、1000 m ≤ 4。女:10m× 4往返跑≤13”8、立定跳遠≥ 1.38m、仰臥起坐≥20、800m ≤4'15”)。
5.部分招聘崗位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2009年6月28日前在生產壹線、農村和縣以下(含)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黨政機關工作的經歷,或者在軍隊團以下(含)單位任職、自謀職業、自主創業2年以上的經歷。
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脫產上學期間不能算基層工作經歷。
6.報考各級法院法官、檢察官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的,限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法官、檢察官職位);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也可以報考。留學生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頒發的境外學歷和學位認證;委托培養學生必須征得委托培養單位的同意。
凡能在2010前通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電大等非全日制大專學歷考試並取得畢業證書者,均可報考該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