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山體。第三條山體保護應當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山體保護工作,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
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山體保護工作,落實相關責任和工作經費。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山體保護屬地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山體保護工作。第五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
規劃、林業、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務、公安、財政、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漁業、農業、旅遊、城市管理、文物、綜合行政執法、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工作。第六條山體所有權單位、管理單位、承包方、使用者及其他相關權利主體應履行保護山體不受侵占和破壞的義務,並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山體保護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對違反山體保護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對在山體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提供重大山體破壞違法案件關鍵線索或證據的舉報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九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林業等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山體保護專項規劃,並征求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公布前,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山體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山體保護名錄和保護等級;
(二)山體保護的範圍和界限;
(三)法定圖則;
(4)恢復與管理;
(5)分類保護措施;
(六)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壹條山體保護分為壹級保護、二級保護和壹般保護。第十二條下列山體應當納入壹級保護:
(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山體;
(二)市區內的山區;
(三)鐵路、高速公路和機場道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山區;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山體;
(五)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地質遺跡保護區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範圍內的山體;
(六)其他需要列入壹級保護的山體。第十三條下列山體應當納入二級保護:
(1)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的山地;
(二)國道、省道和其他重要道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山體;
(三)環城國家生態公園、綠道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山體;
(四)其他需要列入二級保護的山體。第十四條壹、二級保護範圍內的山體以外的山體均納入壹般保護。第十五條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是山體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進行修改:
(壹)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變化的;
(二)國家、省、市重大項目需要修訂的;
(三)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其他確需修改的情形。第三章保護第十六條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屬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第十七條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設立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山體保護界樁,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第十八條壹級保護山體,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其他侵占和破壞山體的行為:
(壹)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二)必要的山體景觀遊覽設施;
(三)軍事、安防等特殊用途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