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比例
(1)合營企業:當壹個企業或個人擁有另壹個企業20%或以上至50%的有表決權的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
(2)合營企業:合同中約定的對壹項經濟活動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出資比例應當符合合同約定。
2.檢查法
(1)關聯企業壹般涉及控制層面,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2)合營企業是共同控制的,合營者共同控制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決策。
合資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區別如下:
3.合營企業,即與其他合營企業壹起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合營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的企業。
4.投資者對合資企業有很大的影響力,即只有參與被投資企業決策和財務決策的權利,而沒有控制權;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有控制權,但無重大影響力。這個控制權和* * *是壹樣的。
5.投資者有不同類型的決策權。投資者有權參與合資企業的決策,但沒有控制權。投資者對合資企業的管理和財務決策擁有相同的控制權。
6.合資企業按其合資方式可分為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合資企業分為緊密型合資企業、半緊密型合資企業和松散型合資企業。
綜上所述,合資和聯營是企業合作的不同形式。前者以合同形式設立,* * *以投資,* * *以風險和收益設立,後者以聯合會、聯合公司等形式設立。,為經濟聯盟,並各自保持其獨立的法人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四條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方的投資比例壹般不低於25%。
合營各方應按註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第二
第二條合營安排,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方控制的安排。合資企業安排具有以下特點:
(1)所有參與者都受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者對該安排擁有相同的控制權。任何參與者都不能單獨控制該安排,任何對該安排擁有相同控制權的參與者都可以阻止其他參與者或參與者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文章
合營安排並不要求所有參與者對該安排實施相同的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者包括享有合營安排共同控制權的參與者(即合營方)和不享有合營安排共同控制權的參與者。
第七條共同控制壹項安排的參與者有兩個以上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第九條合營安排分為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