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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行為的含義

答?論民事法律行為的默示形式

壹、民事法律行為默示形式概述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其根本要素。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兩部分: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實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顯性形式和隱性形式。

所謂默示形式,是指民事主體不借助語言、文字等直接表達其內心意思。,而是通過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習慣或常識間接推斷其意思。也就是說,在壹定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是通過語言、文字、錄音錄像等明確的方法來表達自己的意思,而是通過自己作為或者不作為的事實來表達。默示形式必須基於特定的情境,只有當相對人將行為人作為或不作為的事實行為與這種特定情境聯系起來,並能推斷出行為人的內心意思時,才能采用。

二、默示形式的認定

(壹)推定默示形式的認定

隱含形式推定是指理論家實施某種積極行為,根據這種行為可以推斷出旅行者的內在含義。也被稱為隱含的行動形式。

例如,可以推定書店或藥店通過郵購業務購買書盒或藥品,並將購買者購買的書盒或藥品全部郵寄,同意與顧客建立買賣關系。

推定行為可以作為壹種意思表示的方式,因為這種積極的行為可以使相對人推斷出行者的內心意圖。

比如,商店開門營業,自動售貨機正常工作時,可以視為商店邀請訂立買賣合同;接收對方購買的圖書、物品,可視為接受要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可以推斷兩者之間有延續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雙方已經達成了新的延長租期的協議。根據這壹概念,如果有法律規定,基於習慣或常識的默示推定只能根據壹般法律原則和民法理論適用。

1,根據法律規定的默示推斷。

法律直接規定的默示推定散見於各種民商法中。當事人的行為壹旦符合默示行為的法律規定,就應當產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主張,對方沒有用文字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可以認為是默示的。”

比如甲和乙訂立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限、租金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並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雙方因其他因素發生糾紛,出租人以承租人因合同到期拒絕搬遷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立即搬遷,並承擔超出原合同期限的違約責任。根據原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繼續租賃,出租人接受租金的事實,可以推斷雙方均有延續房屋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確認承租人不存在逾期違約行為,即使出租人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也應當給予承租人合理的時間。

2.法律默示推定的確定。

對沒有法律規定的默示民事行為,應當根據民法理論和現行法律精神,按照壹般常識和慣例進行合理認定。

(1)被常識證實的隱含行為

所謂常識,即在壹定的行業和職業範圍內,普通人應該具備的常識性知識。

例如,四川某縣的壹家蔬菜公司收到了北方某菜市場的電報報價,要運送65438+萬公斤的青芹菜。要約明確寫明了標的物、數量、價格、運輸方式、履行地點,但不清楚運輸過程中綠芹菜要加多少冰。蔬菜公司收到要約後,根據要約內容向市場發送了65438+萬公斤青芹菜。由於青芹菜加冰量不足,青芹菜變質,市場拒付大部分貨款,引發糾紛。蔬菜公司在訴訟中強調,菜市場的報價並沒有要求加多少冰,所以不負責。按照常理或慣例,作為壹家專門從事蔬菜北運的專業公司,應該非常清楚蔬菜運輸的常規要求。雖然市場並沒有明確說明蔬菜應該加多少冰,但是根據從事這個行業的人的常識和行業慣例,可以推斷蔬菜公司已經暗示了這個常識。

(2)約定確認的默示行為

約定俗成的慣例是人們在長期的民商事活動中逐漸形成的,並在壹定範圍內視為規則的壹些現實交往方式或習慣。壹個行為的價值如何表達,當事人之間有特別合同的,以其特別合同為準。

比如四川某縣,作為中國蔬菜之鄉,每年都有大量的蒜苔運往全國各地銷售。按照傳統的采收方法,蒜苔的保鮮效果較差。90年代初,人們探索出“不斷”獲取蒜苔的方法,使保鮮效果比以前好了很多,被廣大菜農所固定。2001,與四川某縣蔬菜站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北方客商去收購蒜苔。因為北方商人急需貨物(蒜苔),某縣蔬菜站不僅組織了本地的貨源,還組織了鄰近縣的壹些貨源。這批蒜苔運到東北後,發現有壹部分變質了。原因是鄰近縣的蒜苔采集不是壹種“不間斷”的采集方法。本案中,雙方雖未約定合同的收款方式,但根據近10年出口到四川某縣的蒜苔的收款慣例和質量標準慣例,可以認定四川某縣蔬菜站應為合同標的物“不中斷”收款方式的默示。

(B)確定默示沈默的形式

沈默形式,又稱默示不作為形式,是指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從簡單的不作為推理中確定思想者意思的表達形式。沈默,首先是行為人沒有進行任何積極的行為;其次,從它無聲的“行為”中,我們可以推斷出旅行作為壹個人的內在意義;再次,壹般情況下,沈默不能作為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意思表示的形式。第四,是通過消除產品不作為來表達某種意思的方式。

比如甲和乙壹直約定,甲向乙發出要約後,乙的沈默構成承諾。現在A向B出價,B不回復。這種沈默可以構成壹種意願的表達。我國《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解釋,在壹定情況下,可以默示意思表示。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要求,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用文字或者文字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可以認為是默示的。不作為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比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放棄繼承,“沈默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受遺贈後兩個月內知道自己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如果他在到期時沒有這樣做,他將被視為放棄遺產。根據這壹規定,如果受贈人不想接受遺產,可以通過保持兩個月的沈默來表達不接受遺產的願望。

1,法律隱含的沈默。

即法律賦予沈默權在特定情形下意思表示的效力,稱之為意思表示(所謂規範的沈默權)。至於當事人是否希望這種法律效力,就不問了。法律規定的沈默在很多法律中都有默示,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第六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這也是壹種意思表示沈默的法定情形。

2、當事人有默示同意的沈默。

默示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沈默是意思表示的方法。比如徐家住縣城,擅長古玩字畫,潛心研究古玩,於是與某市壹家書店約定,凡是新版的古玩字畫書,都要寄給徐,如未購買,壹周內退還。本案中,徐的沈默(不還書)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表現為允諾。雖然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不能將默示的沈默視為意思表示,但基於民法理論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將當事人之間的沈默約定視為意思表示。《人民通信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雙方對默示行為有約定的,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例如,甲、乙雙方於2002年6月5日訂立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的履行時間為“438年6月65日+2002年10月6日之前,如乙方未發電報改期,貨物將按約定時間裝運”。本協議是當事人對默示法律行為的約定,其法律效力應當確定。

再如,甲、乙雙方在合同中提前約定,甲方提出續售商品的建議,乙方在15天內未回復的,視為同意續售商品。屆時,甲方將向乙方發送訂單,乙方在15天內未回復,視為同意沈默。

再比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方對已付款商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貨物後半個月內提出,否則視為無異議。根據這個協議,如果買方認為貨物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可以通過保持半個月的沈默來表明他沒有異議。當法律或當事人有默示條款或約定時,不能用沈默來表示意思。因為壹般來說,沈默不能表達人的任何內在意思,也就是說,沈默原則上沒有意義表達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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