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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習合同法

合同法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學專業的必修課,是壹門應用性很強的專業課。要學好合同法這門課程,需要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

壹、了解合同法課程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合同法課程的目的是使自學者通過對合同法的學習,系統了解我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掌握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轉讓、解除和違約責任等基本知識,培養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合同法知識和原則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要求自學者全面、系統地掌握我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以《合同法》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為基礎,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0年10月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65438)。

二、了解本課程的課程體系和學習重點

本課程的課程體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體系設置的。本課程共分十二章,重點講授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則以及合同法的解釋和適用。從本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的主要內容來看,合同法教材的十二章可以分為五個部分:

第壹部分(第壹章和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考試知識點主要有:第壹章,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第二條),合同關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對性(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和法律意義;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及其例外(婚姻、收養、監護等關於身份關系的約定,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二條)和合同法的立法體系(我國合同法1999 10年10月1實施,由總則、分則、附則組成,共23章428條);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第二章,理解和記憶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中契約自願原則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法則”。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考試知識點主要有: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和構成要件;要約的概念和要件,要約邀請的概念,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法律效力的內容,要約無效的原因,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承諾的概念和要件,承諾的遲延和法律效力,確定承諾效力的標準,合同的實際成立;合同確認的概念和特征;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特征和類型;第四章,合同條款的類型,合同權利的特征和效力,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異同;合同義務的種類,主要支付義務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格式的類型、推定合同格式的特點和適用範圍。第五章,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與合同成立的區別,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有條件和有期限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類型和法律後果,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和類型;可撤銷合同的概念、特征和類型,以及撤銷權的行使;合同被確認無效或可撤銷的後果。

第三部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和終止。考核的知識點主要有:第六章,合同履行的原則:適當履行、合作履行、經濟合理性、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情勢變更原則);關於履行主體、主體、地點、方式、期限和費用的規定;代付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雙務合同履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第七章,合同保全的類型——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構成要件、行使和效力(註:合同法教材內容與合同法司法解釋不壹致,以司法解釋為準)。第八章:合同變更的類型、條件和效力;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和效力、合同義務轉讓的要件、免責債務承諾和並存債務承諾;合同權利義務的壹般轉移、合同承諾的概念、生效要件、企業合並的法律效力。第九章,合同解除:單方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的條件、特征、程序和效力。第十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和原因,清算、抵銷、代管、免除和混淆的條件和效力。

第四部分(第11章)違約責任。考核的知識點主要有: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壹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法律豁免和協議豁免;違約形式:預期違約、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履行和部分履行的概念和特征;違約方式:明示違約、默示違約、實際履行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違約金、定金的概念、特征和適用;雙方違約和第三人違約的法律適用;免責的概念、類型及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及處理。

第五部分(第12章)合同的解釋。考試知識點主要包括:合同解釋的定義、主體、客體、效力;合同解釋的原則和規則;合同漏洞的補充;標準條款和免責條款的解釋。

第三,註重合同法課程的學習方法

首先,註重相關法學課程的學習。合同法是部門法,其理論基礎來源於民法。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識和概念是學好合同法的基礎和前提。合同法是實體法,其權利義務的實現有賴於民事訴訟法,所以也要學好民事訴訟法。

其次,學習司法解釋。根據自學考試的要求,合同法頒布後、考試日期前6個月頒布的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法律也在考試之列。因為自考的教材有壹定的穩定性,所以會出現教材和司法解釋不壹致的情況,所以自考的學生壹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釋為依據。合同法生效6月5438+0999 65438+10月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解釋(壹)生效6月5438+0999 65438+2月19。該司法解釋共分七部分30條,內容如下: (壹)法律適用範圍: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2)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三)合同法實施前成立,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實施後,發生履行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法院決定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合同無效,合同法有效的,適用合同法;⑤合同法實施後,法院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不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二)訴訟時效:①技術合同侵權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的時間超過1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為2年;(2)技術進出口合同侵權行為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2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不滿2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4年;③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期限為壹年;第七十五條規定“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而消滅”;並且第壹百零四條規定,債權人收取定金的權利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內消滅。這裏1年和5年是固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三)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法院不會認為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關於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的除外。(四)代位權:《合同法》教材第七章第二節“債權人代位權”的內容與司法解釋第(四)項規定的內容相沖突。教材第142頁,關於代位權的行使和效力,教材中的觀點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只能代表債務人行使,不能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不得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而只能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義務;代位權的直接效力應歸於債務人。自學者請註意:①債權人可以對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代位訴訟;代位權的訴訟管轄由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③代位權提起後債務人未被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4)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的,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對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五)但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包括給付與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基於扶養、撫養、繼承的請求權。(5)撤銷權。(6)合同轉讓中的第三方。(7)請求權實際上是結合的。

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合同法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原則”,最大限度減少無效合同的種類,嚴格區分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的解除或變更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規定中,將形式要件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標準,而不是作為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等等。同時,根據本課程的特點,掌握學習技巧,註意記憶方法。合同法是法律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性、邏輯性強、法律用語規範的特點。它要求自學者嚴格按照法律術語記憶和理解內容,而不能用其他表達方式,並註意法語的使用。

最後,根據合同法的考試命題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研究。本課程考試對不同能力水平的要求比例大致如下:背誦占20%,理解占30%,應用占50%;考試題型中,30道小題***單項選擇題30分,5道小題**多項選擇題10分,簡答題20分,論述題1分***論述題10分,案例分析題30分* * *;從以上分析來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 * *占70分)主要是關於法律條文的記憶和法律分析的運用,需要理解、記憶和運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題往往是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例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約、承諾、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等。簡答題和論述題(* * *占30分)壹部分是基礎理論題(占比很小),壹部分也是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記憶,法律的適用,也是需要理解和記憶的。因此,在學習中,自學者要運用理解記憶法進行學習,同時結合實際案例學習,註意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同時,結合對合同法法律條文的學習,本教材的內容主要是我國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教材中幾乎不涉及合同法分則的內容,考試中幾乎不涉及合同法分則的內容。因此,在研究時,應將合同法的總則部分作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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