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證明自己是現役軍人?

如何證明自己是現役軍人?

法律的主觀性:身份證是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自2008年6月5日+10月6日+0日起施行。具體內容:第壹條為了規範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長期常住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第四條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內容以其檔案記載內容和公安機關編制的公民身份號碼為準,由團以上單位統壹組織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錄入和審核。第五條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由團以上單位向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第六條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的居民身份證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第七條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第八條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在服役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服役期間居民身份證仍然有效的,不再換發居民身份證;但應在團以上單位登記。第九條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由本人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代為申領;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辦理。第十條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團以上單位代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領取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及時發給本人。第十壹條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從事社會活動,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憑居民身份證證明;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或者人民武裝警察身份的,憑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出具的身份證件證明。第十二條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團以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人員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備案制度;在下屬人員的個人檔案中,應註明公民身份號碼。第十三條公安機關、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申領和發放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個人信息保密。第十四條軍人、人民武裝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四)使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欺詐性身份證的;(五)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予以沒收。第十五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有關人員在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審查不嚴,造成登記信息不準確,後果嚴重的;(二)利用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工作便利,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故意提供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虛假信息的;(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信息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申領和發放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中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管理的離休幹部、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離休幹部、退伍士官的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幼兒園疫情防控扣分方案
  • 下一篇:職業規劃課程體驗1700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