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的實用知識壹勞永逸的說清楚了。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中的關鍵條款為基礎,結合商業實踐中的高頻案例。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保證制度的解釋》(實施日期:2021 01 01)中的關鍵條款為基礎,結合商事實踐中的高頻案例進行闡述和分析。
01,“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約定特別違約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出債務人責任範圍,保證人主張僅在債務人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第三條)。
分析:我們經常看到,當壹筆債務發生,擔保成立時,拍賣人的擔保範圍會定得很死。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如果保證人的責任超過了債務人的責任,那麽保證人有權提出異議,不必承擔超出範圍的責任。
02.“保證人承擔保證或者賠償責任,在其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壹債權同時由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和第三人提供的物擔保。已經承擔擔保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行使債權為債務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
分析:比如張先生借錢給李先生,李先生將其名下位於福田的壹套房產抵押給張先生;他還打電話給他的朋友王先生做擔保人。張先生不交錢後,將前述人員壹並起訴。財產保全時發現,王先生賬戶裏是騙人的,張先生勝訴後執行了這筆錢。本案中,根據上述規定,王先生有權要求依法處分並賠償該福田房產。
03.“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管轄權。債權人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且只能起訴保證人的,應當根據擔保合同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第二十壹條)。
分析:這個很好理解。實踐中,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約定的管轄權往往不壹致。比如借款合同約定的管轄是提交南山區法院,而擔保合同約定的是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主合同,也就是壹起提起訴訟的時候,提交給南山區法院。
04.“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並表示由債務人先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壹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償還債務時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沒有指明由債務人先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二十五條)。
分析:很多人都知道連帶責任最重。如果妳列出以上條款,妳就明白如何區分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了。
05.“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余額代償、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即提供擔保,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擔保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書,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分擔債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前兩款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擔保還是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擔保。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規定,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第三人按照承諾文件履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
分析:實踐中,壹些擔保措施往往是根據商業需要創設的:只要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其效力在民法和商法中也是得到認可的。比如補差價,流動性支持等等。
0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正式轉移到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物權變動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參照《民法典》關於擔保物權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請求優先受償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八條)。
分析:我團隊的很多客戶在交易中使用這種模式。這裏擔保的常見財產是股權,即在貸款人將錢借給借款人之前,會要求借款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貸款人或其指定人,並附有股權轉讓擔保書。從解釋中可以看出,當債務人不能支付款項時,債權人有權以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註意不能直接享有財產所有權)。
07.“股東以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以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為由,請求債權人作為名義股東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69條)。
分析:如果結合以上第6點來看第7點,就打消了債權人/被擔保方的顧慮。也就是說,公司或公司的債權人不能以股東的責任要求債權人和實際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