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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管理活動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城市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以外的區域。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源頭減量和分類處置的原則,適時實施總量控制,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確定並落實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布局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過程分類處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轉運及相關監督處置工作的具體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宣傳動員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減量化和分類意識,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監督。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知識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方面的公益宣傳。第七倡導全社會踐行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按照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及年度建設計劃,按照城鄉同步、區域統籌的要求,建設符合當地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的焚燒發電廠、易腐垃圾處理廠、有害垃圾處理廠、大型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等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鼓勵跨區域* * *建設* *享受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法,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區。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垃圾最終處置的需要,建設衛生填埋場,用於填埋符合豁免條件和應急使用的焚燒殘渣和飛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和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應當載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責任人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場所和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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