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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禁止餐廚垃圾條例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糧食浪費,形成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和飲食習慣,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預防和制止餐飲垃圾及其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餐廚垃圾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行業自律、社會共治、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工作的領導,確定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餐廚垃圾監測、調查、分析和評估,加強監督管理,推進餐廚垃圾工作。第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行業管理,在餐飲行業推廣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服務規範,督促餐飲行業商會、協會制定並實施針對餐飲垃圾的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協調指導餐飲行業開展反餐飲垃圾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者反餐飲浪費的監督管理,建立日常檢查機制,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反餐飲浪費措施。

根據授權,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反餐飲垃圾的行業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反餐廚垃圾相關工作。第六條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反對餐廚垃圾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並將反對餐廚垃圾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評內容。第七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反對食物浪費的宣傳教育和誌願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反餐廚垃圾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協助開展反餐廚垃圾工作。

餐飲行業商會、協會應當依法履行反餐廚垃圾責任,通過依法制定和實施相關團體標準、行業自律規範,引導會員自覺開展反餐廚垃圾活動,對浪費的會員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開展反餐飲垃圾的行業培訓和指導,將反餐飲垃圾納入行業先進評選指標體系。

消費者保護組織應當引導消費者形成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習慣。

商業綜合體、特色餐飲街區等餐飲聚集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餐飲浪費工作,采取措施促進區域內餐飲服務經營者轉變經營理念、改進服務方式,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節約用餐,防止和減少浪費。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務活動用餐管理規定,遵守公務接待、會議、培訓、出差的標準和要求,杜絕公務活動用餐浪費,引領節約用餐的社會文明風尚。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公眾人物要帶頭倡導健康、文明、節儉的餐飲消費理念和方式,為打擊餐飲浪費發揮表率作用。第九條每年8月的第壹周為本市反對餐飲垃圾宣傳周。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會同商務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反對食物浪費的主題宣傳活動,將反對食物浪費納入世界糧食日、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等活動,營造浪費為恥、節約為榮的氛圍。

新聞媒體要加強對餐飲浪費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宣傳餐飲浪費的經驗和先進典型,曝光餐飲浪費行為。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學生和幼兒的思想道德教育,組織開展相關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其勤儉節約的思想和行為習慣。第十條鼓勵和支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進反餐廚垃圾工作,結合信息技術、物聯網、人工智能和現代餐飲管理,推進智慧食堂、智慧餐廳建設,提高餐廚垃圾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第十壹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反餐飲浪費制度,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服務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等精細化管理體系,並按需采購,合理加工;

(二)加強專業人員的服務培訓,將節約飲食和反對浪費納入培訓內容;

(3)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物浪費,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放置防食物浪費標識,或由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點餐;

(四)明示餐食數量和價格,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符合節約要求的不同規格、不同數量的餐食,提醒消費者餐後打包剩余餐食,提供綠色包裝服務;

(五)明示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誘導或者誤導消費者超量訂購;

(六)提供團體用餐服務,應當根據用餐人數合理分配餐食,安排用餐流程和餐桌數量;

(七)提供自助餐服務的,應當建立備餐評估和供餐檢查制度,根據用餐人數合理安排餐桌,配備不同規格的用餐器具,引導消費者少量多次就餐;

(八)提供網絡餐飲平臺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點菜。通過網絡餐飲平臺提供餐飲外賣服務的,應當在平臺頁面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者的重量、規格或者建議數量等信息;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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