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文測量、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2)航天遙感測繪用底片和磁帶;
(3)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及其他相關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資料和圖件;
(五)其他相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相關的技術資料。第四條測繪成果實行分級集中管理:
(壹)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各地、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成果;
(4)軍事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第五條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具體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相關專業測繪成果。
省測繪局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地市級測繪管理部門存儲和提供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成果。第六條各地、各測繪生產單位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相關專業測繪成果,由測繪成果所有單位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要求,於次年第壹季度報送省級測繪資料檔案館。第七條本省轄區內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達到或超過《浙江省測繪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限額的測繪成果,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驗收;限額以下的測繪成果由地市級測繪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各專業部門完成的專業測繪成果僅限於使用本系統,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驗收。第八條各部門、各單位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包括外省和軍隊部門的測繪成果)的,必須向當地測繪管理機構或測繪成果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出具專用的測繪資料索取函,收集或移交省級測繪資料檔案館。
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執行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第九條軍隊系統所屬部門憑南京軍區或駐浙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出具的公函接收地方測繪成果,通過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辦理。第十條測繪成果的密級、調整和解密,應當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六條執行。第十壹條使用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保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使用者需要銷毀已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保密測繪成果時,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者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相當於縣級單位)負責人或其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嚴格登記、造冊、出售,並報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備案。第十二條外國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在本省測繪的成果,其權屬符合《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第十三條需要帶出境外,向外國人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士提供的各類測繪成果,必須按照《浙江省測繪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執行。第十四條省外測繪生產單位在本省轄區內完成的測繪成果,需要帶出本省的,必須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要求向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匯交。第十五條測繪成果享有著作權,實行有償提供。有償提供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產品收費標準執行。第十六條測繪成果的復制、轉讓、出借,必須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和《浙江省測繪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重要的地理數據(如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本省境內(包括大陸、灘塗、海島、內海、領海)的地圖,應當經省測繪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第十八條違反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的,根據《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壹)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擅自復制、轉讓或轉借測繪成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該成果成本價兩倍以下的罰款,直至停止向該單位提供測繪成果。
罰款壹律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二)涉密測繪成果的損失和因測繪成果造成的泄密事故,由測繪管理部門會同保密部門調查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因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測繪單位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復測。情節嚴重的,由省測繪局吊銷測繪許可證,停業整頓。整改後,由測繪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重新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