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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洪水、臺風、幹旱等自然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汛防臺抗旱活動。 第三條防汛防臺抗旱工作應當堅持生命第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的領導,將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汛防臺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防汛防臺抗旱指揮協調機制和基層防汛防臺抗旱體系。

防汛防臺抗旱納入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第五條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壹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要任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的防汛防臺風抗旱指揮部,其辦公室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壹指揮、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防汛防臺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辦公室職責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二)組織編制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調度應急救援力量、設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三)組織防汛防臺抗旱隱患排查,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與防汛防臺抗旱有關的安全問題;

(四)組織本地區雨情、水情、水情、水情、旱情的會商;

(五)組織、監督和指導防汛防臺抗旱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管理;

(六)根據防汛、防臺風和抗旱應急預案,啟動、調整和結束應急響應;

(七)監督和指導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的日常事務,負責指導洪澇、臺風、幹旱等自然災害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具體組織編制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和協調防汛防臺抗旱應急救援,統籌推進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氣象等負有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做好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防汛防臺抗旱工作未納入屬地管理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承擔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的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明確防汛防臺網格的責任區域和責任人;

(二)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檢查小型水庫、塘壩、堤防、水閘、泵站、大壩和抗旱供水設施,落實安全措施;

(三)組織編制本轄區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

(四)配合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

(五)按照規定儲備防汛防臺抗旱應急物資;

(六)組織實施群眾轉移安置;

(7)統計災情;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以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長的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承擔日常事務的具體工作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臺風和抗旱工作:

(壹)開展防汛抗旱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

(二)傳達預報、預警、轉移和避災等信息;

(三)按照規定儲備防汛防臺抗旱應急物資;

(四)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五)協助統計災情和發放救災物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防汛防臺抗旱義務,保護防汛防臺抗旱工程設施,積極參與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執行防汛防臺抗旱決定和命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洪、防臺風、抗旱等安全知識教育,適時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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