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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基礎測繪服務於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的領導,組織制定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科學研究、設施建設和信息化測繪體系建設,建立統壹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基礎測繪服務能力。基礎測繪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投資。第七條基礎測繪必須采用國家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第二章基礎測繪規劃和計劃第八條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人防、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作戰工程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基礎測繪規劃報送的審批文件應當附有征求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第十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涉及保密的內容不得公開;確需公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密,並依法批準後方可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原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執行。第十壹條基礎測繪規劃的規劃期為5年。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和單位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規劃實施評估意見。規劃實施評估意見應當作為修改規劃和制定新規劃的重要依據。第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受理備案的主管部門應當對上報備案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進行審查。成果能被* * *享用的測繪項目,要統籌協調,避免重復投資。第三章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壹)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和復測;

(二)全省1: 10000、城市規劃區1: 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及其數字產品的測繪與更新;

(三)組織實施省級基礎航空攝影;

(四)獲取本省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數據;

(五)建立、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收集、匯總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資料,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組織實施省級海洋測繪,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統;

(八)建立和維護省級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九)編制省級綜合地圖集、通用地圖集;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壹)建立和復測基本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繪更新1: 2000、1: 1000、1: 5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和數字產品;

(三)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

(4)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數據;

(五)建設和維護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

(六)收集、匯總和更新地名、地址資料,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模型和三維地理信息系統;

(八)測繪城市地下空間的管線、軌道交通等設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9)建立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十)編制綜合地圖集、通用地圖集;

(十壹)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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