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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高水平建設美麗浙江,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碧水青山是寶貴財富、山、河、田、湖、草、沙是同壹個生命體的思想,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自負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省、市、縣(市、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明確相應機構,配備必要人員,建立並落實網格化管理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第七條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開發區環境基礎設施規劃,組織建設汙水集中收集處理、固體廢物收集、貯存和轉運等配套環境基礎設施。其中適合開發區(園區)發展的,建立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制度,指導和監督區內企業依法排放和處置汙染物。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物資和技術投入,加強從業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培訓,定期開展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增強生態環境應急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引導和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生產經營,預防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公民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簡單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日常生活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誌願者依法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利用。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重點科技項目清單,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研究和轉化、應用、集成、示範,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技術支撐。

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和消費方式。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提高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二章汙染防治第十壹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和本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跨行政區域的專項規劃,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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