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大壩,由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電力、建設等有關部門是所轄大壩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大壩主管部門)。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大壩主管部門實行大壩安全管理行政領導責任制。
大壩建設和管理應貫徹安全第壹的方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第五條在大壩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大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大壩建設第六條大壩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第七條建設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和抽水蓄能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工程場地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抗震設防標準進行抗震設計。第八條大壩建設,應按國家和省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實行招標投標和建設監理制度。第九條大壩工程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水利水電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壹)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工程,應當由甲級設計單位承擔;
(2)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至1億立方米的大壩工程,由乙級以上設計單位承擔;
(3)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大壩工程,由丙級以上設計單位承擔;
(四)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大壩工程,應當由丁級以上的設計單位承擔..
大壩工程設計包括工程監測、水文觀測、通信、電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用房、環境綠化等設計。設計文件還應包括大壩管理和保護的範圍。第十條大壩工程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水利水電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壹)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工程,由壹級施工單位承擔;
(二)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至1億立方米的大壩工程,由二級以上施工單位承擔;
(三)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大壩工程,由三級以上施工單位承擔;
(四)總庫容不足壹百萬立方米的大壩工程,由四級以上施工單位承擔。第十壹條大壩施工時,大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大壩工程竣工時,應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大壩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無質量評估報告的大壩工程不予驗收。
大壩建設(監理)單位應對大壩工程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施工和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管理。第十二條大壩工程竣工後,大壩主管部門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力、建設等有關部門修建的大壩工程竣工驗收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第十三條修建大壩,建設單位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劃定大壩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難以劃定管護範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預留的管護用地。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第三章大壩管理第十四條總庫容壹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大壩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大壩工程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總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大壩工程,不能設立管理單位,大壩主管部門必須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大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專職大壩工程管理人員應當參與大壩工程建設管理;大壩工程竣工後,負責大壩的日常管理。第十五條總庫容50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壩所在地,有條件的應設立公安派出所或警務值班室。第十六條禁止在壩體上修建碼頭、渠道,放牧、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禁止在庫區填海和填築。
禁止在大壩管理範圍(含預留用地,下同)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建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確需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應當報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壩腳和排水、輸水建築物保持壹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的安全、管理和應急搶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