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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保護公私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第三條市消防局是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監督檢查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具體行使獎懲職權。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並定期進行考核、評比和驗收;並提出獎懲建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對本系統各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央在京機關負責督促其在京各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第五條單位應當逐級建立防火責任制。

壹、單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確定壹名行政領導為防火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配備或指定防火幹部,建立消防工作組織,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和勞動安全同壹計劃、同壹布置、同壹實施、同壹檢查、同壹總結、同壹評價。第六條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根據當地安委會和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制定和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新員工的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在員工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和消防技術培訓,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競賽活動。

四是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公安消防部門指出的隱患應當限期改正,並將改正情況報告公安消防部門。

五、完善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材,重點部位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消防器材、設施和設備必須由專人維護和管理,確保完好和適當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防火重點部位,制定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點管理。

七、建立消防值班、巡邏制度。值班和巡邏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不安全因素。

八、建立消防組織,制定滅火計劃,並定期組織滅火演習。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組織滅火,搶救人員和物資,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九、房屋、場地出租單位和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與相關單位簽訂防火責任書,按規定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

十、建立本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制度,獎優罰劣。第七條對落實安全責任制成績顯著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未按本條例建立安全責任制或不履行安全責任制的單位,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對主管領導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第九條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章、違規用火用電,無人看管,或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的。

二、重點部位的防火措施不落實。

三、存在火災隱患,不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或者不按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四、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管理、維護不善,影響使用的。

5.未報警、隱瞞火災損失或者未破壞火災現場的。

六、不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消防監督。第十條未按照本條例建立和落實安全責任制,發生火災的,每起特大火災,根據火災直接損失金額,處以10%至15%的罰款;每起重大火災罰款20%至25%;壹般火災每起罰款30%至35%。

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每死亡壹人罰款10000元;每個受傷的人將被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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